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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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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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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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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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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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且各學期學業總平均在前百分之五十內,依本學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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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且各學期學業總平均在前百分之五十內,依本學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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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日期提出申請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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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日期提出申請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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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錄取名額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總名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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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錄取名額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總名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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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申請者須由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並經本校審議後,始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研生資格。預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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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申請者須由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並經本校審議後,始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研生資格。預選會
       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業成績佔總成績之60%,口試佔總成績之40%。預選會負責預研生甄
       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業成績佔總成績之60%,口試佔總成績之40%。預選會負責預研生甄
       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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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得予免收報名費,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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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預研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參加碩士班考試得免報名費,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未於規定時程內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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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系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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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即喪失預研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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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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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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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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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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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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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四年級前修滿四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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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系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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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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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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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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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3月1日 (二) 17:29所做的修訂版本

98.1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30號函公布
99.09.20醫社系99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9.30健康科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0.26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25號函公布
100.02.20醫社系第6次系務會議暨第3次課程聯席會議
100.02.23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4.24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08號函公告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101.08.20 101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101.11.26 高醫人社院第1010009號函公布
109.08.18 109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09.09人文社會科學院109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10.19 110學年度醫社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11.24人文社會科學院11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
      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且各學期學業總平均在前百分之五十內,依本學系公
      告日期提出申請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3條 錄取名額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總名額為限。
第4條 申請者須由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並經本校審議後,始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研生資格。預選會
      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業成績佔總成績之60%,口試佔總成績之40%。預選會負責預研生甄
      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5條 預研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參加碩士班考試得免報名費,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未於規定時程內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者,即喪失預研生資格。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三、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四年級前修滿四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第6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系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
      班學分數。        
第7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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