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 |
+ | :::::::::::84.07.18八十三學年度行政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 ||
+ | :::::::::::[[媒體:87.04.29(84)高醫法字第044號函公布.doc|87.04.29(84)高醫法字第044號函公布]] | ||
<pre> | <pre> | ||
- | |||
- | |||
- | |||
第一條 所謂共用儀器,係指非個人研究計劃所購置而具有跨系所共同使用性質之儀器,其維 | 第一條 所謂共用儀器,係指非個人研究計劃所購置而具有跨系所共同使用性質之儀器,其維 | ||
修費之分攤依「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實施。 | 修費之分攤依「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實施。 |
在2010年8月11日 (三) 15:5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 84.07.18八十三學年度行政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 87.04.29(84)高醫法字第04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所謂共用儀器,係指非個人研究計劃所購置而具有跨系所共同使用性質之儀器,其維 修費之分攤依「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實施。 第二條 分攤標準以每位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經費總額百分之二計算。但申請者得勢其使用頻 率,將分攤比例申請減為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五。 有研究計劃,但完全不使用共同儀器者,得申請免分攤維修費。 第三條 每位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經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有國科會、衛生署等政府機構及其他非政府機構所補助研究計劃者,以計畫經費總金 額為準。 無前項研究計劃經費補助而須使用共用儀器者,應自行繳費並繳交使用報告,其繳費 標準另訂之。 第四條 共用儀器維修的分攤經費,由本校出納及會計單位直接扣除之。 第五條 申請降低分攤比例者,須於研究計劃核定後一個月內向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 理由審議,逾期以百分之二計算。 第六條 本要點由公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