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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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4.25九十五學年度自我評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6.05.10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6.06.05高醫教字第0960004595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教學單位自我評鑑事宜,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之受評單位包括:各學院及其所屬系所與通識教育中心。 第三條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作業統籌由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規劃及推動,並 由各受評單位落實執行。 為執行自我評鑑作業之需要,各受評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該單位相關之行政溝通聯繫工作。 第四條 為辦理教學單位自我評鑑之需要置訪評委員若干人,由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推荐 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各受評單位須有三名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作業,其中校內委員一至二名、校 外委員一至二名,訪評委員需自行推舉一名委員擔任召集人。 第五條 教學單位之自我評鑑分為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二階段進行: 一、書面評審作業: (一)各受評單位依據本小組所訂格式,詳實填報及撰寫該單位自評報告書,並依規定 時程送本小組。 (二)各單位自評報告書經本小組彙整後統一送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 二、實地訪評作業 (一)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訪評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撰寫 後,由召集人交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依據委員訪評意見書連同其改善措施意見表送本小組彙整,如需相關單 位協助改善者,再會請相關單位提出配合改善措施意見。 第六條 評鑑指標及項目如下: 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三、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四、研究與專業表現。 五、畢業生表現。 六、其他評鑑相關項目。 第七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作為提升教學單位品質發展與建立專業特色之依據、 增設系所及退場機制、招生名額之參考外,評鑑成績優異之教學單位,本校得視經費狀況 酌予獎勵教學經費。 第八條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每三年辦理一次,惟通過評鑑單位每年仍需以書面向本小組提出前一次 受評結果之缺失改善情形,以利績效管考之追蹤;未通過評鑑單位需提出自我改善計畫, 隔年需再接受評鑑。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自我評鑑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