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職員工院內教育訓練積分點數實施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個修訂)
第1行: 第1行:
-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職員工院內教育訓練積分點數實施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0%AA%B6%AF%A5%AB%A5%DF%A4%70%B4%E4%C2%E5%B0%7C%A1%5D%A9%65%B0%55%B0%5D%B9%CE%AA%6B%A4%48%A8%70%A5%DF%B0%AA%B6%AF%C2%E5%BE%C7%A4%6A%BE%C7%B8%67%C0%E7%A1%5E%C2%BE%AD%FB%A4%75%B0%7C%A4%BA%B1%D0%A8%7C%B0%56%BD%6D%BF%6E%A4%C0%C2%49%BC%C6%B9%EA%AC%49%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
:::::::::::97.06.16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教育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
:::::::::::[[媒體:97.09.11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348號函公布.doc|97.09.11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348號函公布]]
<pre>
<pre>
-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
                                      97.06.16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教育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
                                      97.09.11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348號函公布
 
第 一 條    為增進職員工工作技能、充實自我成長、提昇服務品質,持續保持個人及組織競爭能力,
第 一 條    為增進職員工工作技能、充實自我成長、提昇服務品質,持續保持個人及組織競爭能力,
             特訂定本辦法。
             特訂定本辦法。

在2010年8月11日 (三) 14:04所做的修訂版本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97.06.16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教育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97.09.11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348號函公布
第 一 條    為增進職員工工作技能、充實自我成長、提昇服務品質,持續保持個人及組織競爭能力,
            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院編制內職員工、定期契約人員,但醫師除外。
第 三 條    參加教育訓練課程每小時積分1點;擔任授課者,該授課課程每小時積分3點。
第 四 條    本院職員工每學年度(自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應接受下列院內教育訓練課程。
            一、共識課程:課程時數須達10點以上。
            二、專業課程:必修課程須達15點以上,選修課程須達5點以上。
第 五 條    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委員會幹事暨儲備幹部課程及新進人員教育訓練課程不列入教育訓練
            積分點數。但列入考核、晉升、職務異動之考量。
第 六 條    因公或其他原因無法親自參加教育訓練課程者,得以上院內e_learning學習網站補課或以
            參加院外(含高醫大或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相同課程之證明抵修,每小時積分1點。但
            所上課程不能超過應必修及選修課程之30% 。
第 七 條    教育訓練課程之開課每學年度依院方發展方向或政策由各科室或各委員會於開課前1個月
            提出,經人力資源室彙整提請院方核准後公布課程主題、上課日期、課程點數。         
第 八 條    主辦必修教育訓練課程之單位應向課程講師溝通協調準備1份試題(至少5題)做為課後評
            估訓練成效。
第 九 條    須符合下列條件,方能取得課程時數之認證。
            一、以簽到、簽退刷卡記錄時數為準,上課時間至少須達70%以上。
            二、必修課程測驗成績須達70%以上正確率。
            三、須繳交課後滿意度調查問卷。
第 十  條   新進人員教育訓練須達到之積分點數以在職日數比率計算之。
第 十一條   教育訓練積分點數列入職員工考核、晉升、職務異動之參考。
            一考核:考量當年度積分點數。
            二晉升:考量晉升前之現任職級所有年度累計積分點數。
            三職務異動:考量個人所有在職年度累計積分點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院醫學教育委員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