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物質暨行為成癮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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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善盡大學之社會責任,整合本校物質安全與成癮防治的研究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物質暨行為成癮研究中心 | 第1條 為善盡大學之社會責任,整合本校物質安全與成癮防治的研究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物質暨行為成癮研究中心 | ||
- |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
- | 一、整合藥學相關領域的醫療及研究團隊與校外及國際專家進行學術交流合作,發展物質安全與成癮防治領域研究特色。 | + | 一、整合藥學相關領域的醫療及研究團隊與校外及國際專家進行學術交流合作,發展物質安全與成癮防治領域研究特色。 |
- | 二、提升新興毒品檢測分析與流行病學應用能力,協助政府及社會研擬防治對策建議。 | + | 二、提升新興毒品檢測分析與流行病學應用能力,協助政府及社會研擬防治對策建議。 |
- | 三、發展整合性實證基礎之醫療服務,加強藥物濫用防制與行為成癮治療訓練,並強化成癮與傳染病等共病問題的整合防治研究。 | + | 三、發展整合性實證基礎之醫療服務,加強藥物濫用防制與行為成癮治療訓練,並強化成癮與傳染病等共病問題的整合防治研究。 |
- | 四、加強學生,銀髮族及運動員藥物安全觀念,整合人文、社會、醫療、教育各面向,共同打造藥物濫用防制之基礎與量能。 | + | 四、加強學生,銀髮族及運動員藥物安全觀念,整合人文、社會、醫療、教育各面向,共同打造藥物濫用防制之基礎與量能。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
- | 一、 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藥學院院長就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遴選,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任之。 | + | 一、 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藥學院院長就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遴選,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任之。 |
- | 二、 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顧問、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 | 二、 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顧問、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
-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 +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經費之支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經費之支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6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本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 | 第6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本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 | ||
- | 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 + | 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 |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 | ||
- | 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9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9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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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1月5日 (四) 15: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9.08.26 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10.08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11.03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3513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善盡大學之社會責任,整合本校物質安全與成癮防治的研究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物質暨行為成癮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藥學相關領域的醫療及研究團隊與校外及國際專家進行學術交流合作,發展物質安全與成癮防治領域研究特色。 二、提升新興毒品檢測分析與流行病學應用能力,協助政府及社會研擬防治對策建議。 三、發展整合性實證基礎之醫療服務,加強藥物濫用防制與行為成癮治療訓練,並強化成癮與傳染病等共病問題的整合防治研究。 四、加強學生,銀髮族及運動員藥物安全觀念,整合人文、社會、醫療、教育各面向,共同打造藥物濫用防制之基礎與量能。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 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藥學院院長就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遴選,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任之。 二、 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顧問、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經費之支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本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 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 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