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級研究中心收費研究平台收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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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0201.docx|109.02.06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02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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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08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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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27 112學年度第4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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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14 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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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收費研究平台(以下簡稱研究平台),係指各中心對外開放並酌收費用之研究平台。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收費研究平台(以下簡稱研究平台),係指各中心對外開放並酌收費用之研究平台。
         收費對象為研究平台所屬中心以外之人員。
         收費對象為研究平台所屬中心以外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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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研究平台收費項目及標準,經研究發展處召開之校級研究中心會議審核通過,並簽請校長同意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停止收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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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研究平台收費項目及標準另訂,經研究發展處召開之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停止收費時亦同。各中心未經核准不得擅自對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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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同。各中心未經核准不得擅自對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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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研究平台所屬儀器應由各中心設置儀器專責教師及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設計、問題諮詢等
第4條 研究平台所屬儀器應由各中心設置儀器專責教師及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設計、問題諮詢等
         服務。設備管理人得由中心研究人員擔任,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服務。設備管理人得由中心研究人員擔任,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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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研究平台收支管理依「校級研究中心收費研究平台新增(修正)收費項目成本審核表」(如附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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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研究平台經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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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平台經費來源包括學校經費及自籌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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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平台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一為學校行政管理費,其餘得由平台所屬中心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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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平台成本項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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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學年研究平台收費報表由總務處出納組提供,由研究發展處與各中心核對無誤並依前款比例分配經費,簽請校長核准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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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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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下學年度預算,各中心得編列為該平台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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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耗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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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學年度編列之預算應於當學年度核銷完畢,停止運作之研究平台,其預算未使用部分歸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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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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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繳費單正本應繳回平台所屬中心,各中心應確實保存繳費單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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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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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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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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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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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成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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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學校管理費:本項一至六款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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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平台盈餘為收入扣除前項研究平台成本項目後,百分之四十歸入學校,其餘百分之六十得由平台所屬中心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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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平台若屬自籌經費部分,第三項一至七款成本項目金額於下學年度回歸平台所屬中心並應編列預算支用。但校外計畫經費如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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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回,其繳回金額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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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研究平台經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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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學年研究平台收費報表由總務處出納組提供,由研究發展處與各中心核對無誤並計算盈餘,簽請校長核准後編列於下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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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各中心得編列其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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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當學年度未使用之預算得編列於下年度預算,停止運作之研究平台,其預算未使用部分歸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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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繳費單正本應繳回平台所屬中心,各中心應確實保存繳費單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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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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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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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3月29日 (五) 09:24所做的修訂版本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2.06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0201號函公布
109.10.08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10.30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3449號函公布(附表)
113.02.27 112學年度第4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113.03.14 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3.27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1095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校級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收費平台服務收入得以有效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收費研究平台(以下簡稱研究平台),係指各中心對外開放並酌收費用之研究平台。
        收費對象為研究平台所屬中心以外之人員。
第3條	研究平台收費項目及標準另訂,經研究發展處召開之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停止收費時亦同。各中心未經核准不得擅自對外收費。
第4條	研究平台所屬儀器應由各中心設置儀器專責教師及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設計、問題諮詢等
        服務。設備管理人得由中心研究人員擔任,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第5條	研究平台經費運用:
        一、研究平台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一為學校行政管理費,其餘得由平台所屬中心支配使用。
        二、每學年研究平台收費報表由總務處出納組提供,由研究發展處與各中心核對無誤並依前款比例分配經費,簽請校長核准後編列
            於下學年度預算,各中心得編列為該平台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
        三、各學年度編列之預算應於當學年度核銷完畢,停止運作之研究平台,其預算未使用部分歸入學校。
第6條	繳費單正本應繳回平台所屬中心,各中心應確實保存繳費單備查。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