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人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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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條規定,設置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四十條規定,設置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在2010年8月9日 (一) 11:2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11.12病人安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建構安全之醫療環境,提升病患就醫品質,預防不良事件發生,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 四十條規定,設置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醫院設施、設備安全性之建構與監測。 二、病人安全促進計劃、病人安全制度之審議、研訂及推動。 三、醫療標準作業流程之建立與監測。 四、員工、病患及家屬安全醫療之教育宣導與訓練。 五、執行有關病人安全諮商之事務。 六、建立影響病人安全之不良事件通報系統,並統計、分析、檢討、追蹤事件之結果。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擔任之。 二、置院內及外聘委員若干名,由院長聘兼及聘任之;外聘委員得包括病患或家屬代表、 專家學者等。 三、置執行秘書一至二人,幹事一至二人,由院長指派委員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由各委員親自出席,因故無法出席者,院內委員須指派代理人列席,必要時得 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