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聘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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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使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之聘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 一、本校為使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之聘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專題(案)計畫係指公民營機構補助(委託)計畫、產學合作計畫、跨校(機構)合作計畫及各種募款研究計畫。計畫專任人員分類如下: | 二、本要點所稱專題(案)計畫係指公民營機構補助(委託)計畫、產學合作計畫、跨校(機構)合作計畫及各種募款研究計畫。計畫專任人員分類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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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2月11日 (五) 17:22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6.07.13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過通
- 108.08.07 高醫人字第1081102697號函公布
- 108.12.12 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過通
- 109.01.03 高醫人字第1081104504號函公布
- 109.11.12 109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12.10 高醫人字第1091103912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使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之聘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題(案)計畫係指公民營機構補助(委託)計畫、產學合作計畫、跨校(機構)合作計畫及各種募款研究計畫。計畫專任人員分類如下: (一)博士後研究人員:指計畫所聘用之具有博士學位之專職人員,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 (二)專任人員:指計畫所聘用之專職從事專題(案)研究計畫工作人員。但在職行政人員或在學學生,除在職進修或進修部學生專職於專題(案)研究計畫外,不得擔任專任人員。 於計畫中已擔任任一類專任人員,不得再擔任或兼任同一計畫或其他計畫之其他類研究人力。計畫主持人如因計畫執行需要,得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由自籌經費或計畫補助機構其他經費共同列支計畫專任人員 所需費用。 三、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條件如下: (一)依補助(委託)機構規定辦理,以符合計畫需求為要件。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科技部規定,應迴避進用機關首長、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所屬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人員,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 相關經費;其他專案計畫進用人員比照辦理。 (三)惟在各該主管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款之限制。然渠等人員續聘時,如執行不同計畫,應依規定迴避進用;如執行原計畫,不受迴避進用規定之限制。 四、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程序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應於收到計畫審查通過相關文件後,始得依核定之人事經費內容,甄選計畫所需人員,並依本校計畫專任人員聘任及報到流程完成進用,聘期不得往前追溯,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費,由 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 (二)外籍人員須事先取得勞動部工作許可函及移民署居留證後,始得聘任並辦理勞、健保加保。 五、計畫專任人員每月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原則依計畫補助(委託)機構規定,無規定者依本校「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酬金暨博士後研究員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如附表)辦理。 六、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規定如下: (一)聘任期限不得逾計畫執行期間。 (二)計畫執行期間內聘期屆滿,計畫主持人擬續聘該人員時,視為重新聘任,須依聘任程序重新辦理人員聘任及報到手續。 (三)於聘期中轉換計畫,視為提前離職,應辦理離職手續,並依聘任程序重新辦理人員聘任及報到手續。 (四)聘期屆滿前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經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始得離職。 (五)聘期屆滿時,應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六)聘期屆滿前未完成續聘作業,於聘期屆滿翌日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停支薪資。 七、計畫專任人員之考核依計畫補助(委託)機構規定,由計畫主持人自訂辦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酬金暨博士後研究員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請至上方109.12.10高醫人字第1091103912號函公布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