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大學個人申請入學薪火組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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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3 107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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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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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3080.docx|108.09.04 高醫教字第108110308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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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29  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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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24  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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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扶助社會弱勢補助本校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下稱薪火組)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1條 本校為扶助社會弱勢補助本校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下稱薪火組)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經費來源:
第2條 經費來源:
         由本校「學校經費」支應「學雜費與住宿費」補助;由本校「募捐基金-起飛圓夢助學專款」支應「生活助學金與工讀金」。
         由本校「學校經費」支應「學雜費與住宿費」補助;由本校「募捐基金-起飛圓夢助學專款」支應「生活助學金與工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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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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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申請資格及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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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雜費補助金:凡持有本校學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學雜費補助身分別資格證明者,於每學期指定期限內需檢證逕自向學務處申請學雜費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百補助金(依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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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資格:109學年度(含)前,以大學個人申請薪火組入學本校之在學生,但休學或延遲畢業學期者,均不得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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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辦法核撥),非屬上述身分別之專案錄取生,得享各學期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之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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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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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宿費補助金:入學第一學年依學校安排提供校內住宿空間,於第二學年起享本校宿舍優先住宿權,補助額度依照當年度學務處公告宿舍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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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雜費補助金:凡持有本校學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學雜費補助身分別資格證明者,於每學期指定期限內需檢證逕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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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活助學金:第一學期得享每月新台幣陸仟元生活津貼,共六個月;第二學期起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得續請領每月新台幣參仟元生活津貼,每學期共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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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務處申請學雜費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百補助金(依教育部補助辦法核撥),非屬上述身分別之專案錄取生,得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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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因個人因素、成績未達標準以致休學或延遲畢業學期,不得申領以上各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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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學期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之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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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宿費補助金:入學第一學年依學校安排提供校內住宿空間,於第二學年起享本校宿舍優先住宿權,補助額度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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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年度學務處公告宿舍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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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活助學金:第一學期得享每月新台幣陸仟元生活津貼,共六個月;第二學期起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得續請領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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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台幣參仟元生活津貼,每學期共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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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火組學生獲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者,不得再申請前項第1及第2款之補助。
第4條 申請與審查程序:
第4條 申請與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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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雜費補助金:凡持有本校學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學雜費補助身分別資格證明者,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持政府核發之正本證明文件至學務處申請;非屬上述身分者,逕至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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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雜費補助金:凡持有本校學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學雜費補助身分別資格證明者,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持政府核發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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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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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文件至學務處申請;非屬上述身分者,逕至教務處招生組申請。
         二、住宿費補助金: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逕於學生資訊系統申請住宿。
         二、住宿費補助金: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逕於學生資訊系統申請住宿。
         三、生活助學金: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持成績單影本(含各科學業成績)至教務處招生組申請。
         三、生活助學金: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持成績單影本(含各科學業成績)至教務處招生組申請。
         上述各項補助金經業管單位審查、校長簽准後辦理。
         上述各項補助金經業管單位審查、校長簽准後辦理。
第5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5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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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1月8日 (五) 15:55的目前修訂版本

106.12.22 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1.18 10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7.11 106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8.16 10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5.03 107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9.04 高醫教字第1081103080號函公布
109.10.29 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12.24 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1.07 高醫教字第1101100006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扶助社會弱勢補助本校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下稱薪火組)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經費來源:
        由本校「學校經費」支應「學雜費與住宿費」補助;由本校「募捐基金-起飛圓夢助學專款」支應「生活助學金與工讀金」。
第3條	申請資格及補助標準:
        一、申請資格:109學年度(含)前,以大學個人申請薪火組入學本校之在學生,但休學或延遲畢業學期者,均不得申領。
        二、補助標準:
           (一)學雜費補助金:凡持有本校學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學雜費補助身分別資格證明者,於每學期指定期限內需檢證逕自向
                 學務處申請學雜費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百補助金(依教育部補助辦法核撥),非屬上述身分別之專案錄取生,得享
                 各學期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之補助金。
           (二)住宿費補助金:入學第一學年依學校安排提供校內住宿空間,於第二學年起享本校宿舍優先住宿權,補助額度依照
                 當年度學務處公告宿舍收費標準。
           (三)生活助學金:第一學期得享每月新台幣陸仟元生活津貼,共六個月;第二學期起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得續請領每月
                 新台幣參仟元生活津貼,每學期共五個月。
        薪火組學生獲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者,不得再申請前項第1及第2款之補助。
第4條	申請與審查程序:
        一、學雜費補助金:凡持有本校學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學雜費補助身分別資格證明者,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持政府核發之正本
            證明文件至學務處申請;非屬上述身分者,逕至教務處招生組申請。
        二、住宿費補助金: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逕於學生資訊系統申請住宿。
        三、生活助學金: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持成績單影本(含各科學業成績)至教務處招生組申請。
        上述各項補助金經業管單位審查、校長簽准後辦理。
第5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