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出勤及加班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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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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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職員工之出勤及加班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一、本校為職員工之出勤及加班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員工、約僱職員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及司機。 |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員工、約僱職員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及司機。 | ||
- | + | 本校所聘僱非前項所指人員,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 |
三、職員工差勤管理權責如下: | 三、職員工差勤管理權責如下: | ||
- | + | (一)各單位主管應負責所屬人員出勤狀況考核。 | |
- | + | (二)人力資源室定期將出勤異常紀錄,送各該單位主管,以作為人員平時考核之依據。 | |
四、職員工之出勤,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不以星期六、星期日及連續放假為限。 | 四、職員工之出勤,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不以星期六、星期日及連續放假為限。 | ||
五、上班時間規定如下: | 五、上班時間規定如下: | ||
- | + | (一)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彈性時間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 |
- | + | 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
- | + | (二)全體人員除依規定請假、輪班或值特殊彈性班外,均應到勤,以維持公務之正常運作。 | |
- | + | (三)正常班別: | |
- | + | 1、正常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 |
- | + | 2、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為休息時間,不計入工時。 | |
- | + | (四)特殊彈性班別: | |
- | + | 1、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另行調整人員出勤時間,以充分運用人力。 | |
- | + | 2、特殊彈性班表至遲應於三日前維護於資訊系統,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不得事後申請,到勤時間依各排定之班別規定。 | |
- | + | 3、同一日期僅得維護單一班別,已請假日不得再申請彈班。 | |
- | + | 4、中午休息時間除因單位業務需要,經指派值班外,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 |
- | + | 5、實施彈性班別,以不影響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為前提。 | |
+ | (五)輪班制:到勤時間依各排定之班別規定。 | ||
六、上下班簽到退規定如下: | 六、上下班簽到退規定如下: | ||
- | + | (一)每日出勤應按規定,在校內親自簽到退。逾應上班時間簽到視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簽退視為早退。 | |
- | + | (二)上班時間中途請假者,應於離校時簽退,於返校時簽到,再於下班時簽退。 | |
- | + | (三)除請假外,每日出勤時數自簽到上班扣除休息時間至簽退下班應足八小時,未足者,應於該缺勤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補辦請假程序,違者得依比例扣薪。 | |
- | + | (四)差勤管理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簽到退時,由人力資源室統一刪除未簽到退記錄。 | |
- | + | (五)能舉證因交通工具故障誤點或執行公務,無法及時簽到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填具「簽到退異常紀錄註銷申請表」(簡稱註銷申請表), | |
- | + | 經單位一級主管核准後,送人力資源室登錄註銷。每人每學年申請註銷以六次為限。 | |
- | + | (六)未註銷者,或因個人因素未依規定簽到退者,得於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以請個人休假或加班補休一小時方式,依下列原則處理: | |
- | + | 1、遲到早退,其簽到退時間距應上下班時間一小時以內者,送出系統假單,經主管及人力資源室審核後,由系統自動註銷遲到早退紀錄,無需填具註銷申請表。 | |
- | + | 2、未簽到退者,送出系統假單後,需填具註銷申請表,經證明人確認及主管審核,再送人力資源室補正紀錄。 | |
- | + | 兼任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者,或因業務特殊性考量經學校首長核准者,得免簽到退。 | |
- | + | 七、加班規定如下: | |
- | + | (一)加班申請: | |
- | + | 因業務需要經單位主管指派,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者,應於加班前於資訊系統敘明加班事由、起迄時間,並檢附證明完成加班申請;遇突發事件或 | |
- | + | 緊急交辦事項應於加班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程序,並由單位主管於申請單敘明核准理由。 | |
- | + | (二)出勤紀錄及成果: | |
- | + | 加班時,應確實簽到退以資證明;未依規定程序奉核加班者,應按正常或排定出勤時間簽到退,違者其逾約定上下班時間之簽到退紀錄不得計入工時。奉核於原 | |
- | + | 約定上下班時間前後延長工時者,應依規定妥為調配休息時間,始得接續出勤。各單位主管應切實審核所屬職員工之加班申請及工作成效,作為學年度考核之依據。 | |
- | + | (三)例假加班及時數限制: | |
- | + |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例假日非經調移不得出勤。每人平日加班時數每日至多不得超過四小時,休假日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至多以四十六小時為限。 | |
- | +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作,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
- | + | (四)加班時數處理: | |
- | + | 加班時數得選擇補休或請領加班費,惟如囿於經費,得經當事人同意以補休為原則。補休期限,為個人休假周年末日。除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者外,編制內職員工 | |
- | + | 申請加班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 |
- | + | (五)加班費計算: | |
- | + | 加班費計算標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班時間已另支領津貼或工作酬勞者,不得再申請加班費或補休。 | |
+ | (六)加班費、補休申請: | ||
+ | 加班後至遲應於次月五日前於資訊系統完成加班費或補休申請。未依程序申請加班或無簽到退紀錄者(於校外加班,不克簽到退者除外),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 ||
+ | 虛報加班經查屬實,依本校「職員工奬懲辦法」議處。 | ||
+ | (七)屆期未休時數處理: | ||
+ | 1、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法於補休期限屆滿後折發工資。 | ||
+ | 2、編制內職員工於補休期限前三個月內加班之時數,得於補休屆期後,遞延至下一周年實施。 |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章辦理。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章辦理。 | ||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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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0月3日 (四) 08:30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6.02.09 105 學年度第7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7.05.17 106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8.07.11 高醫人字第1081102352號函公布
- 108.09.12 108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10.02 高醫人字第1081103418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職員工之出勤及加班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員工、約僱職員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及司機。 本校所聘僱非前項所指人員,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職員工差勤管理權責如下: (一)各單位主管應負責所屬人員出勤狀況考核。 (二)人力資源室定期將出勤異常紀錄,送各該單位主管,以作為人員平時考核之依據。 四、職員工之出勤,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不以星期六、星期日及連續放假為限。 五、上班時間規定如下: (一)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彈性時間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二)全體人員除依規定請假、輪班或值特殊彈性班外,均應到勤,以維持公務之正常運作。 (三)正常班別: 1、正常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2、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為休息時間,不計入工時。 (四)特殊彈性班別: 1、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另行調整人員出勤時間,以充分運用人力。 2、特殊彈性班表至遲應於三日前維護於資訊系統,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不得事後申請,到勤時間依各排定之班別規定。 3、同一日期僅得維護單一班別,已請假日不得再申請彈班。 4、中午休息時間除因單位業務需要,經指派值班外,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5、實施彈性班別,以不影響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為前提。 (五)輪班制:到勤時間依各排定之班別規定。 六、上下班簽到退規定如下: (一)每日出勤應按規定,在校內親自簽到退。逾應上班時間簽到視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簽退視為早退。 (二)上班時間中途請假者,應於離校時簽退,於返校時簽到,再於下班時簽退。 (三)除請假外,每日出勤時數自簽到上班扣除休息時間至簽退下班應足八小時,未足者,應於該缺勤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補辦請假程序,違者得依比例扣薪。 (四)差勤管理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簽到退時,由人力資源室統一刪除未簽到退記錄。 (五)能舉證因交通工具故障誤點或執行公務,無法及時簽到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填具「簽到退異常紀錄註銷申請表」(簡稱註銷申請表), 經單位一級主管核准後,送人力資源室登錄註銷。每人每學年申請註銷以六次為限。 (六)未註銷者,或因個人因素未依規定簽到退者,得於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以請個人休假或加班補休一小時方式,依下列原則處理: 1、遲到早退,其簽到退時間距應上下班時間一小時以內者,送出系統假單,經主管及人力資源室審核後,由系統自動註銷遲到早退紀錄,無需填具註銷申請表。 2、未簽到退者,送出系統假單後,需填具註銷申請表,經證明人確認及主管審核,再送人力資源室補正紀錄。 兼任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者,或因業務特殊性考量經學校首長核准者,得免簽到退。 七、加班規定如下: (一)加班申請: 因業務需要經單位主管指派,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者,應於加班前於資訊系統敘明加班事由、起迄時間,並檢附證明完成加班申請;遇突發事件或 緊急交辦事項應於加班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程序,並由單位主管於申請單敘明核准理由。 (二)出勤紀錄及成果: 加班時,應確實簽到退以資證明;未依規定程序奉核加班者,應按正常或排定出勤時間簽到退,違者其逾約定上下班時間之簽到退紀錄不得計入工時。奉核於原 約定上下班時間前後延長工時者,應依規定妥為調配休息時間,始得接續出勤。各單位主管應切實審核所屬職員工之加班申請及工作成效,作為學年度考核之依據。 (三)例假加班及時數限制: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例假日非經調移不得出勤。每人平日加班時數每日至多不得超過四小時,休假日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至多以四十六小時為限。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作,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加班時數處理: 加班時數得選擇補休或請領加班費,惟如囿於經費,得經當事人同意以補休為原則。補休期限,為個人休假周年末日。除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者外,編制內職員工 申請加班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五)加班費計算: 加班費計算標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班時間已另支領津貼或工作酬勞者,不得再申請加班費或補休。 (六)加班費、補休申請: 加班後至遲應於次月五日前於資訊系統完成加班費或補休申請。未依程序申請加班或無簽到退紀錄者(於校外加班,不克簽到退者除外),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虛報加班經查屬實,依本校「職員工奬懲辦法」議處。 (七)屆期未休時數處理: 1、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法於補休期限屆滿後折發工資。 2、編制內職員工於補休期限前三個月內加班之時數,得於補休屆期後,遞延至下一周年實施。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章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