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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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在2010年7月26日 (一) 13:5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8.01.16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4.01高醫心國字第098110129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 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校之國際化發展策略及方向。 二、本校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事務之審議。 三、國際學程與跨國雙聯學制之規劃與審議。 四、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及外國學生獎學金之審查。 五、本校國際化重點發展經費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諮詢與審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名,並置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另置總幹事一名,由國際事 務中心主任擔任。副校長(一位)、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國際事務中心 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 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