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大使甄選及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96.08.0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6.09.14高醫心國字第0960007778號函公布.doc|96.09.14高醫心國字第0960007778號函公布]] | |
- | + | <pre> | |
- | + | ||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校務發展、提升本校國際視野與地位及接待蒞臨本校之外國貴賓與來校研讀實習 |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校務發展、提升本校國際視野與地位及接待蒞臨本校之外國貴賓與來校研讀實習 | ||
之外國學生,招募優秀學生為本校「學生大使」,特訂定本辦法。 | 之外國學生,招募優秀學生為本校「學生大使」,特訂定本辦法。 |
在2010年7月26日 (一) 10:2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8.0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9.14高醫心國字第096000777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校務發展、提升本校國際視野與地位及接待蒞臨本校之外國貴賓與來校研讀實習 之外國學生,招募優秀學生為本校「學生大使」,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甄選資格如下: 一、本校除應屆畢業生以外之在校學生。 二、具備優秀英語聽、說、讀、寫能力,具有中高級以上英語檢定資格或具相等資格者,優 先考慮。 三、學業、操行成績優良。 四、積極參與社會公益、社團活動及國際交流活動。 第三條 甄選方式如下: 一、時間:每學年度上學期。 二、由通識教育中心語言教學組測定英語聽、說、讀、寫能力。 三、經國際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指定三位甄選委員甄選合格者。 第四條 獲選之學生,應配合參加本中心辦理之外語溝通能力訓練、校史校園介紹、文康活動辦理及 國際禮儀等課程。 第五條 服務期間:獲選之學生,需配合學校所訂時間服務且至少需服務一學年,表現良好者且自願 繼續服務者,得延任一年。 第六條 學生大使之組織與架構如下: 一、榮譽主席:一位,由本中心主任兼任。 二、指導老師:四位,分由學務處、通識教育中心、本中心及秘書室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擔任。 三、學生大使:二十五位 (一)團長:一位,自學生大使中遴選,負責規劃協調及執行學生大使各項業務。 (二)副團長:一位,自學生大使中遴選,負責協助團長執行業務。 (三)組長:三位,自學生大使中遴選,負責承團長指示,執行辦理所屬事務。 (四)團員:二十位,依活動需要,機動編組並執行分派任務。 第七條 學生大使之義務如下: 一、需全程參加學校安排之各項訓練課程。 二、應全力配合參與本中心所交付之各項聯絡、接待、導覽或專案活動,因故無法參加,應 事先向團長請假。 三、應定期參與討論、分享經驗,並改進相關事務之品質。 四、應遵守校規,不得為有損校譽之行為。 五、應遵守志工相關倫理守則:誠心奉獻、熱心待人、專心服務、認真負責、汲取新知、學 習成長。 第八條 學生大使之權益如下: 一、服務期滿由學校頒發學生大使榮譽證書(中英文對照)。 二、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予以嘉獎或記功。 三、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如申請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研習或實習,優先給予補助。 四、學生大使參與各項活動期間得依規定申請公假,其安全、膳食、交通及生活照顧由本 中心統籌辦理,並適時辦理保險事宜。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