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碩、博士班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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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依據高雄 | 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依據高雄 |
在2019年5月8日 (三) 11:3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1.11公衛系98學年度1學期第5 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02.03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3.11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13號函公布
- 99.09.09公衛系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09.30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0.04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22號函公布
- 100.9.28公衛系100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10.27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11.21(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32號函公布
- 107.12.21公衛系107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媒體:108.03.28健康科學院107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依據高雄 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 定。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助理教 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專任教師為 限。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31日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 單, 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 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 SCI(或 SSCI、EI、TSSCI) 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 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第七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每屆以3位名額為限,指導第4位應提交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八條 本學系碩士班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系 主任監督之。 第九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一、研究生應依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 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學系登記,經系主任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系申請終止,並由本學系通知 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 或其他原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本學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主任應進行協調。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 主任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十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 標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學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學系應依自訂之論文 口試協調程序辦理,並於受理申請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 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 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人 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 或第12條規定辦理。 碩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度及 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