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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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分為「教學優良教師」及「教學傑出教師」。 | |
- | + | 第3條 「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 |
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2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 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2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 ||
二、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學年度「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近3學年內曾獲「教學傑出教師」者,不得為候選人。 | 二、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學年度「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近3學年內曾獲「教學傑出教師」者,不得為候選人。 | ||
- | + | 第4條 「教學優良教師」及「教學傑出教師」名額: | |
一、「教學優良教師」:每學年按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率分配名額,若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但得累計至下一 | 一、「教學優良教師」:每學年按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率分配名額,若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但得累計至下一 | ||
學年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分配未達1名時以1名計。 | 學年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分配未達1名時以1名計。 | ||
二、「教學傑出教師」:每學年至多遴選5位。 | 二、「教學傑出教師」:每學年至多遴選5位。 | ||
- | + | 第5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標準: | |
- | + |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依據教學評量分數、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 |
- | + |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英語授課、其他教學事蹟(如與 | |
- | + | 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同儕互評等資料;並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自訂遴選細則,經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審議 | |
- | + | 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 |
- | + | 第6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程序: | |
一、教務處於每學年初公告當學年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名額及遴選截止日期。 | 一、教務處於每學年初公告當學年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名額及遴選截止日期。 | ||
二、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所訂遴選細則進行「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並於每學年度公告截止日前,依公告名額將名單送交教務處 | 二、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所訂遴選細則進行「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並於每學年度公告截止日前,依公告名額將名單送交教務處 | ||
進行彙整,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 進行彙整,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 ||
- | + | 第7條 「教學傑出教師」之遴選程序: | |
一、初審: | 一、初審: | ||
(一)獲選當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得為「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由候選人自行提供教學歷程與反思、教學影片及其他足以 | (一)獲選當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得為「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由候選人自行提供教學歷程與反思、教學影片及其他足以 | ||
第51行: | 第51行: | ||
召集人,置執行秘書1人,委員任期1年。遴選委員會審查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 | 召集人,置執行秘書1人,委員任期1年。遴選委員會審查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 | ||
(二)由本委員會進行複審評分,書面資料佔30%,口頭簡報佔70%,依複審得分選出當學年度「教學傑出教師」。 | (二)由本委員會進行複審評分,書面資料佔30%,口頭簡報佔70%,依複審得分選出當學年度「教學傑出教師」。 | ||
- | + | 第8條 「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得獎者,除公開表揚外,並頒予獎勵金。 | |
一、「教學優良教師」:獎狀乙紙及獎勵金新台幣6萬元。 | 一、「教學優良教師」:獎狀乙紙及獎勵金新台幣6萬元。 | ||
二、「教學傑出教師」:「金杏獎」乙座及獎勵金新台幣15萬元(含「教學優良教師」獎勵金6萬元)。 | 二、「教學傑出教師」:「金杏獎」乙座及獎勵金新台幣15萬元(含「教學優良教師」獎勵金6萬元)。 | ||
獎勵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及)學校經費支應。 | 獎勵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及)學校經費支應。 | ||
- | + | 第9條 教師通過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師鐸獎初審者,即給予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勵。 | |
- | + | 教師通過教育部師鐸獎複審者,即給予本校「教學傑出教師」獎勵。 | |
- | + | 前二項不受第4條名額之限制。 | |
第10條 獲獎教師須配合校方參與下列活動: | 第10條 獲獎教師須配合校方參與下列活動: | ||
一、新進教師研習會及教學相關之研習會,並做經驗分享報告。 | 一、新進教師研習會及教學相關之研習會,並做經驗分享報告。 |
在2019年4月15日 (一) 17:1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06.29 (9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 91.09.18 (91)高醫教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 97.06.26 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7.07.17 高醫教字第0971103276號函公布
- 100.05.12 九十九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5.26 高醫教字第1001101703號函公布
- 101.05.10 一OO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5.21 高醫教字第1011101382號函公布
- 102.01.10 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2.07 高醫教字第1021100346號函公布
- 102.11.07 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11.21 高醫教字第1021103616號函公布
- 103.05.06 一O二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5.26 高醫教字第1031101663號函公布
- 104.10.07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1.04 高醫教字第1041103638號函公布
- 105.06.02 一O四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5.10.13 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6.11.09 106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3.14 107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8.04.09 高醫教字第1081101245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分為「教學優良教師」及「教學傑出教師」。 第3條 「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2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二、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學年度「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近3學年內曾獲「教學傑出教師」者,不得為候選人。 第4條 「教學優良教師」及「教學傑出教師」名額: 一、「教學優良教師」:每學年按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率分配名額,若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但得累計至下一 學年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分配未達1名時以1名計。 二、「教學傑出教師」:每學年至多遴選5位。 第5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標準: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依據教學評量分數、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英語授課、其他教學事蹟(如與 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同儕互評等資料;並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自訂遴選細則,經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審議 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第6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程序: 一、教務處於每學年初公告當學年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名額及遴選截止日期。 二、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所訂遴選細則進行「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並於每學年度公告截止日前,依公告名額將名單送交教務處 進行彙整,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第7條 「教學傑出教師」之遴選程序: 一、初審: (一)獲選當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得為「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由候選人自行提供教學歷程與反思、教學影片及其他足以 佐證其教學傑出之相關資料,由教務處進行資料彙整。 (二)由教務長推薦初審委員8至10人,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由初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選出前50%之教師(採無條件進位計)進入 複審。 二、複審: (一)由校長遴聘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及教師代表3至5人(以本校曾獲「教學傑出教師」為優先),校外專家學者 3~4人及學生代表3至5人,共計13至17人,組成「教學傑出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 召集人,置執行秘書1人,委員任期1年。遴選委員會審查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 (二)由本委員會進行複審評分,書面資料佔30%,口頭簡報佔70%,依複審得分選出當學年度「教學傑出教師」。 第8條 「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得獎者,除公開表揚外,並頒予獎勵金。 一、「教學優良教師」:獎狀乙紙及獎勵金新台幣6萬元。 二、「教學傑出教師」:「金杏獎」乙座及獎勵金新台幣15萬元(含「教學優良教師」獎勵金6萬元)。 獎勵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及)學校經費支應。 第9條 教師通過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師鐸獎初審者,即給予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勵。 教師通過教育部師鐸獎複審者,即給予本校「教學傑出教師」獎勵。 前二項不受第4條名額之限制。 第10條 獲獎教師須配合校方參與下列活動: 一、新進教師研習會及教學相關之研習會,並做經驗分享報告。 二、擔任新進教師的傳習教師(Mentor)。 三、由教務處教學資源組協助,錄製一門課程之教學內容作為本校開放式課程,或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 ,或實施微型教學。 第11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