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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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11.15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9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99.12.15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9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99.12.30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99.12.31 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100.01.25 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01號函公布 | ||
+ | 107.12.19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07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8.01.24 健康科學院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8.02.13 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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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訂定本細則。 | 第1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訂定本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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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系之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不含博士論文)且及格者,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始得向本系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 第2條 本系之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不含博士論文)且及格者,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始得向本系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 ||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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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 ||
本系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經簽報健康科學院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 本系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經簽報健康科學院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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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系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委員由系主任推薦本校、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至少五名擔任考核委員(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召集人由系主任 | 第3條 本系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委員由系主任推薦本校、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至少五名擔任考核委員(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召集人由系主任 | ||
推薦,校外委員至少一名。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健康科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 | 推薦,校外委員至少一名。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健康科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 | ||
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續行辦理。 | 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續行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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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辦理一次,於開學後兩週內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舉行。本系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下列年限內完成: | 第4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辦理一次,於開學後兩週內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舉行。本系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下列年限內完成: | ||
一、99至105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 一、99至105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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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年限完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規定應予退學。 |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年限完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規定應予退學。 | ||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最多二年為限。 |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最多二年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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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考核委員會開會前,本系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二至三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 | 第5條 考核委員會開會前,本系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二至三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 | ||
(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審查。 | (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審查。 | ||
第22行: | 第35行: | ||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 |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 | ||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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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通過後,並符合本校博士班學位考試辦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條件者,由本系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 第6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通過後,並符合本校博士班學位考試辦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條件者,由本系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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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得再回原碩士班就讀。 | 第7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得再回原碩士班就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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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8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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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2月28日 (四) 23:26所做的修訂版本
99.11.15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9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2.15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9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2.30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2.31 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1.25 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01號函公布 107.12.19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07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24 健康科學院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2.13 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1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系之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不含博士論文)且及格者,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始得向本系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本系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經簽報健康科學院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第3條 本系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委員由系主任推薦本校、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至少五名擔任考核委員(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召集人由系主任
推薦,校外委員至少一名。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健康科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 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續行辦理。
第4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辦理一次,於開學後兩週內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舉行。本系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下列年限內完成:
一、99至105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二、106學年度起入學生:於五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年限完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規定應予退學。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最多二年為限。
第5條 考核委員會開會前,本系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二至三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
(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審查。 考核委員會應參酌下列各項資料,予以評定。 (一)考評意見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第6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通過後,並符合本校博士班學位考試辦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條件者,由本系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第7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得再回原碩士班就讀。
第8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