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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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
- | 二、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 + | 二、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
+ |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 ||
+ |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 ||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
(一)依學程「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 (一)依學程「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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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 ||
(四)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四)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
- | + | 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 | |
+ | 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 ||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
六、本要點經學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 六、本要點經學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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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0月5日 (五) 08:54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7.8.21 107學年度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第1次委員會通過
- 107.9.7 107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學程「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 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本要點經學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