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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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 | ||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在2010年8月5日 (四) 14:41所做的修訂版本
- 83.07.13八十二學年度化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 89.03.13八十八學年度化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2.08.13九十二學年度醫化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7.05.20九十六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7.05.22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四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7.06.05高醫系醫化字第09711025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七至九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 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 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系、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 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 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