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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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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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生命科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2.08.06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2.08.15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5.01九十五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6.06九十五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11.19高醫院生字第0961100161號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生命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名,由院長擔任召集人,系主任及教學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 遴選若干人為委員共同組成。呈請校長聘任之。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 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名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三人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審議各學系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及學分數等相關事項。 三、整合院內各學系共同必、選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四、研擬跨系所相關學程及其他與教務相關事項。 五、決議事項陳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 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