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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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移動到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細則: 依106.06.27 105學年度第6次學務會議通過,法規名稱修正)

在2018年5月24日 (四) 11:01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6.29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3.08.18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8.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0號函頒布
教育部93.08.27 台僑字第0930113289號函備查
93.08.3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1號函公布,並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103.03.31 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教育部103.05.26臺教文(五)字第1030075827號函核定
103.07.14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197號函公布
103.12.31 一0三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修正通過
104.07.2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227號函公布
104.10.14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4.11.25臺教文(五)字第1040162321號函備查
104.12.1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10號函公布
106.6.27 105年學年度第6次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客觀審查本校在學清寒僑生家境與成績狀況,落實補助家境清寒努力向學僑生如期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  
       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申請補助對象:凡就讀於本校之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學生事務處(簡稱學務處)提出申請: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或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入學之港澳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一)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二)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第三條 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
     二、檢附文件:
       (一)一年級僑生:申請表、評分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三)轉學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前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第四條 審查方式:
       一、審查會議: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僑生業務承辦人應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二、審查標準:依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分標準評定申請人積分,並依下列規定排定順序決定補助名單。
         (一)一年級僑生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上學年成績總平均須及格、上學年操行成績須80分以上(附成績單)。
         (三)如遇清寒積分相同時,以審查評分表列項目順序依序評比決定之。
        (四) 如遇清寒積分相同且審查評分表列項目分數亦相同時,則以上一學年度學業及操行成績總平均評比決定之。
第五條 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
         (一)依教育部核配本校名額核發。
          (二)一年級僑生,以核配20%為原則。
          (三)審查小組得於各年級之分配名額作彈性調整。
       二、補助金額:
      依教育部當學年度核發金額為補助標準額度(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但應屆畢業生至次年六月止)。
       清寒僑生如未能取得助學金者,得優先提供僑務委員會工讀補助金。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補助金:
       一、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二、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享有助學金之僑生如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第七條 經費來源: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提撥支應。
第八條 本細則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