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物理治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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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 |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 | ||
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在2010年8月5日 (四) 09:5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修正頒布
- 88.04.19(88)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修正頒布
-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2號函頒布
- 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5號函公布
- 96.09.12九十六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07九十六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9.29高醫院通字第097044號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 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物理治療學系 (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自本系或他系專任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中遴選,及由本系所屬專任 教師中推選副教授級以上教師共同組成。 遴選委 員名單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教 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四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送審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覆。 第六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年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學系教師之新聘、續聘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審查評分計分標準 ,依本學系專任教師新聘和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第八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 案件外,其決議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 之裁決需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同意。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 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九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教授資格時,副教授 以下委 員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十條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第十一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本學院 院長核備。 第十二條 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聘任教師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徵 聘資訊後,經本學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三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 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依原條文規定送審。但審定程序及標準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其原條文規定申請資格如下: 一、已取得助教證書者,得以曾任助教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 門著作,申請送審講師資格。 二、已取得講師證書,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逕送副教授資格審查,但必須符合修 正分級後其副教授之要求水準。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教學工作、專門職 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四條 本教評會審查時得邀請每位新聘、升等候選人,面談或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 演講。 第十五條 本教評會完成審核程序後,應檢附申請人所有送審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 第十六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