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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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者,當學年度即喪失獎勵資格,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三)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者,當學年度即喪失獎勵資格,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三、獎勵金額:
     三、獎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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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人每學年核發學雜費全額獎學金;另本校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班學生,每人每學年予以核發50%學雜費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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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人每學年核發學雜費全額獎學金;另本校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班學生,每人每學年予以核發50%學雜費獎學金。
     上述所稱「學雜費」係依學生學雜費「實繳金額」為計算標準。
     上述所稱「學雜費」係依學生學雜費「實繳金額」為計算標準。
第五條  審查方式:
第五條  審查方式:

在2018年2月13日 (二) 16:27所做的修訂版本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8號函公布
90.12.06 高醫(九十)校法(一)字第0二一號函頒布
93.12.28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8號函公布
95.12.21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41號函公布
97.04.16 高醫教字第0971101798號函公布
97.09.18 高醫教字第0971104258號函公布
98.01.08 高醫教字第0981100002號函公布
99.01.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2.11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3.16 高醫教字第0991101100號函公布
100.06.15 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7.14 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8.03 高醫教字第1001102335號函公布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10 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1.31 高醫教字第1021100304號函公布
103.07.14 一O二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1.26 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2.18 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12 高醫教字第1031104313號函公布
105.02.19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3.10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5.22 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6.08 105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1.18 10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進入本校碩士班及博士班就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班入學獎學金: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繳費,以及有從事專職工作者,
     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一)通過本校學系甄選之預研生。
       (二)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
          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20%以內,經甄試或考試錄取本校碩士班正取生。
       (三)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
          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30%以內,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招生考試獲錄取且成績在原正取排名前30%以內者。
          以系、所為單位錄取名額在6名以下時,以原正取排名第一名者為之。本款之名額以年度錄取名額為計算人數。
       (四)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且同時錄取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
          相關領域系所碩士班正取生。
       (五)本校畢業生,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其大學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大於20%且在50%以內,未符合前款條件者。
     二、申請及核發流程: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二)獎學金分別於上、下學期核發。
       (三)如有辦理休學、保留入學之情形者,當下即喪失獎勵資格,復學後不得再要求請領本獎學金,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三、獎勵金額:
       (一)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予以核發第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獎學金。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大於20%且在30%以內者,予以核發入學
         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整,大於30%且在50%以內者,予以核發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上述所稱「學雜費」係依學生學雜費「實繳金額」為計算標準。
第三條  博士班入學獎學金: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繳費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一)通過本校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
       (二)經甄試或考取本校博士班學生。
       (三)本校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班學生。
     二、申請及核發流程: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二)獎學金分別於上、下學期核發。
       (三)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二目條件者,如有辦理休學、保留入學之情形者,當下即喪失獎勵資格,復學後不得再
          要求請領本獎學金,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四)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條件者,休學期間不得請領本獎學金,休學期滿復學後即予續領。
     三、獎勵金額:
       (一)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二目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予以核發第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獎學金。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予以核發50%學雜費獎學金,且最多得獎勵四學年。
     上述所稱「學雜費」係依學生學雜費「實繳金額」為計算標準。
第四條  博士班全時研究生獎學金(10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本辦法所稱「全時學生」係指無專職工作之學生。當學年度休學、保留
     入學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繳費、以及有從事專職工作者,不得請領本項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一)就讀本校博士班二年級、三年級全時學生。
       (二)就讀本校博士班四年級,且於當學年度前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之全時學生。
     二、申請及核發流程: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二)獎學金分別於上、下學期核發。
       (三)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者,當學年度即喪失獎勵資格,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三、獎勵金額:
       每人每學年核發學雜費全額獎學金;另本校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班學生,每人每學年予以核發50%學雜費獎學金。
     上述所稱「學雜費」係依學生學雜費「實繳金額」為計算標準。
第五條  審查方式:
     申請資料經教務處初審後,送交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獎學金。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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