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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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02.27 84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85.03.26 84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85.04.12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 ||
+ | :::::::::85.04.23 高醫 (85)法字第0三八號函頒布 | ||
+ | :::::::::93.02.27 9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 | ||
+ | :::::::::93.06.03 92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修訂 | ||
+ | :::::::::93.08.18 9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106.12.19 106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60605.pdf|106.12.27 106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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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 二、 本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學年,得依規定申請加修本校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 ||
+ | 三、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時,必須第一學年修業期滿,成績優良,前學年總平均七十五分(含)以上,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得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學系,但錄取人數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學年度新生招收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 ||
+ | 四、 修讀本學系為雙主修學生,應修滿本學系全部必修科目學分,始取得雙學位資格。 | ||
+ | 五、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學分抵免、成績計算及修業年限,按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之規定辦理。 | ||
+ | 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
+ |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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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2月28日 (四) 10:0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2.27 84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85.03.26 84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通過
- 85.04.12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 85.04.23 高醫 (85)法字第0三八號函頒布
- 93.02.27 9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
- 93.06.03 92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修訂
- 93.08.18 9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12.19 106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12.27 106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學年,得依規定申請加修本校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三、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時,必須第一學年修業期滿,成績優良,前學年總平均七十五分(含)以上,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得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學系,但錄取人數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學年度新生招收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四、 修讀本學系為雙主修學生,應修滿本學系全部必修科目學分,始取得雙學位資格。 五、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學分抵免、成績計算及修業年限,按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之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