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閱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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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11. | + | :::::::::95.11.10 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
- | :::::::::95.12. | + | :::::::::95.12.05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
- | :::::::::95.12. | + | :::::::::95.12.18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媒體: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doc|95.12. | + | :::::::::[[媒體: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doc|95.12.21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 |
- | :::::::::102.09.12 | + |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 | :::::::::[[媒體:1021103183.doc|102.10. | + | :::::::::[[媒體:1021103183.doc|102.10.16 高醫圖資字第1021103183號函公布]] |
+ | :::::::::[[媒體:圖書館閱覽規則_1061227公告版.docx|106.12.14 10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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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資源利用 | |
- | + | 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 |
- | + | 第二條 讀者應配合本館開放時間進出本館,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進入本館閱覽應持本人有效證件,不得冒用、 | |
- | + | 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 | |
- | + |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員工憑學校或附屬機構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件。 | |
- | + | 二、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簽訂社區醫療群之社區醫師憑附屬機構核發之職員證。 | |
- | + | 三、本校研究助理、各單位自行聘雇人員憑學校核發之職員(臨時)證。 | |
- | + | 四、本校校友憑學校核發之校友證,並需辦理本館借書權利。 | |
- | + | 五、兼任教師、代訓醫事人員、外校實習生、已退休之編制內教職員工及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憑學校或附屬機構 | |
- | + | 核發之職員(臨時)證、高醫之友證、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證,並需辦理本館借書權利。 | |
- | + | 六、職眷、圖書館榮譽之友、本校館際合作/策略聯盟單位憑本館核發之閱覽證。 | |
- | + | 七、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教職員證、護照或居留證等換取臨時閱覽證。 | |
- | + | 第三條 換取臨時閱覽證之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者,應憑所就讀大專校學院之學生證換取臨時 | |
- | + | 閱覽證入館閱覽。 | |
- | + | 第四條 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於館內自修,亦不得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 |
- | + | 第五條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段進館以三十人次為原則(團體參觀獲本館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遇本校學期 | |
- | + | 考試期間則縮減為十五人,當額滿時須有人離館方得入館;其個人書籍、背包不得攜入館內;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 | |
- | + | 以換回原證。 | |
- | + | 第六條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當日未繳回閱覽證者處 | |
- | + | 以一日十元之罰款,按日累計;當日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 |
- | + | 第七條 讀者請自行留意存放於置物櫃內之私人物品,貴重物品應自行隨身保管,離館時須將個人物品攜走,閉館後不得要求入館 | |
- | + | 取回留置物品。置物櫃內物品或留置館內物品若有遺失或損毀,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 |
- | + | 第八條 置物櫃內若發現隔夜存放物品,將先行放置一樓流通櫃檯,讀者請持本人有效證件辦理領回手續。請妥善保管置物櫃鑰匙, | |
- | + | 若有損壞或遺失須賠償本館新臺幣伍佰元。 | |
- | + | 第九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倘有違規情形,悉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不服勸阻者, | |
- | + | 本館有權停止其當日繼續使用本館書刊設備之權益。 | |
- | + | 第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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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2月27日 (三) 11:0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11.10 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 95.12.05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 95.12.18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5.12.21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
-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2.10.16 高醫圖資字第1021103183號函公布
- 106.12.14 10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資源利用 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讀者應配合本館開放時間進出本館,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進入本館閱覽應持本人有效證件,不得冒用、 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員工憑學校或附屬機構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件。 二、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簽訂社區醫療群之社區醫師憑附屬機構核發之職員證。 三、本校研究助理、各單位自行聘雇人員憑學校核發之職員(臨時)證。 四、本校校友憑學校核發之校友證,並需辦理本館借書權利。 五、兼任教師、代訓醫事人員、外校實習生、已退休之編制內教職員工及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憑學校或附屬機構 核發之職員(臨時)證、高醫之友證、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證,並需辦理本館借書權利。 六、職眷、圖書館榮譽之友、本校館際合作/策略聯盟單位憑本館核發之閱覽證。 七、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教職員證、護照或居留證等換取臨時閱覽證。 第三條 換取臨時閱覽證之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者,應憑所就讀大專校學院之學生證換取臨時 閱覽證入館閱覽。 第四條 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於館內自修,亦不得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第五條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段進館以三十人次為原則(團體參觀獲本館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遇本校學期 考試期間則縮減為十五人,當額滿時須有人離館方得入館;其個人書籍、背包不得攜入館內;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 以換回原證。 第六條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當日未繳回閱覽證者處 以一日十元之罰款,按日累計;當日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第七條 讀者請自行留意存放於置物櫃內之私人物品,貴重物品應自行隨身保管,離館時須將個人物品攜走,閉館後不得要求入館 取回留置物品。置物櫃內物品或留置館內物品若有遺失或損毀,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置物櫃內若發現隔夜存放物品,將先行放置一樓流通櫃檯,讀者請持本人有效證件辦理領回手續。請妥善保管置物櫃鑰匙, 若有損壞或遺失須賠償本館新臺幣伍佰元。 第九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倘有違規情形,悉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不服勸阻者, 本館有權停止其當日繼續使用本館書刊設備之權益。 第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