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媒體: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二號函公布.doc|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二號函公布]] | |
- | + | :::::::::::95.08.28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6.06.04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 | |
- | + | :::::::::::[[媒體:96.09.17高醫系口字第0960007834號函公布.doc|96.09.17高醫系口字第0960007834號函公布]] | |
- | + | <pre> | |
- | + | ||
- |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
第二條 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名,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 第二條 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名,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
在2010年7月15日 (四) 13: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二號函公布
- 95.08.28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6.04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
- 96.09.17高醫系口字第096000783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名,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得設「教學」、「研究發展」、「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人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置下列學系: 一、牙醫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二、口腔衛生學系 (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 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授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 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 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審議本學院教學、研究、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系所主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及行政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其中助理教授及講 師代表至少各一人,遴選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討論相關議題。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 理人擔任之。院務會議經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時,院長應於十 五日內召開之。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甲、教師評審委員會。 乙、課程委員會。 丙、其他由院長指派之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 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 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