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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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口腔醫學院組織規程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二號函公布
                               95.08.28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04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
                               96.09.17高醫系口字第096000783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名,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得設「教學」、「研究發展」、「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人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置下列學系:
         一、牙醫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二、口腔衛生學系 (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
         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授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
         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
         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審議本學院教學、研究、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系所主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及行政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其中助理教授及講
         師代表至少各一人,遴選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討論相關議題。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
         理人擔任之。院務會議經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時,院長應於十
         五日內召開之。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甲、教師評審委員會。
         乙、課程委員會。
         丙、其他由院長指派之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
         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
         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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