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教材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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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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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8月15日 (二) 09:06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2.08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3.16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7號函公布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03.13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3.27高醫心教字第0971101484號函公布
99.01.06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3.09高醫心教字第0991100951號函公布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3.2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921號函公布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7.0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171號函公布
103.11.22 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3.12.18 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0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4315號函公布
104.06.02 103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8.17 高醫教字第1041102570號函公布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6.07.27一O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之教學品質,鼓勵教師開發製作創新及優良教材,豐富
    課程內容、增進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之教材應具有原創性,其範圍如下:
    一、一般教材:模具、已出版且公開發行之大學教科書、參考工具書、學術性書籍、或專書之章節。
           不含翻譯書籍。
    二、數位教材:包含電腦軟體、影音串流、多媒體動畫、教學網站、電子書等數位教材。不含課堂
           錄製之簡報錄影檔。
    三、其他實驗(習)示範教學等教材。
    上述之教材若為多人合著或製作,申請之本校教師需撰寫或製作超過二分之一以上之內容。
第三條  申請:
    一、申請資格:申請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
    二、教師為教學需要所創作之教材,實際使用於近2年內已開設之課程且教學活動累計達4小時以上,
      對改進教學有具體成效,得提出申請獎勵。
    三、每件教材應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際教材及相關成果,於公告
      之申請期限內向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已獲得校內
      其他獎勵之教材,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四、申請之教材若為曾獲優良教材獎勵之修訂版,內容應有明顯重大修訂。
第四條 評審及獎勵規定如下:
    一、評審程序:
    (一)初審及外審:由本中心籌組優良教材審查小組,小組委員由本中心主任推薦,經校長核定後籌組。
       初審委員依審查評分表評分,平均值大於80分(含)者送外審,並由初審委員推薦外審委員。
       初審成績佔總分50%。通過初審之教材,每件送二位校外專家審查。外審成績佔總分50%。
    (二)複審:將教材獎勵分為數位教材及一般教材兩類,以初審及外審評分總分大於80分(含)者
       進入複審,兩類名次分別依其總分排序,以當年度教務處預算編列之狀況,由教師發展委員會
       審定當年度獎勵名額、等第及金額。
    二、審查委員如遇本人或三等親內者提出申請,應迴避審查。
    三、獎勵:複審通過者,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並頒予獎金及獎狀。惟申請後離職者不予獎勵。
第五條 一、申請人應簽署優良教材授權聲明暨同意書,未簽署者視同未申請。其他涉及違反著作權及智慧財產
      權之相關規定依著作權法之規範。
    二、於評審程序中,若申請教材有引用不當或超出合理使用範圍造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並查證屬實者,
      得撤銷其資格。
第六條 申請獎勵之教材有共同作者時,應於共同作者同意書中表列申請教師、共同作者製作或撰寫部分,
    及所有共同作者簽署之同意。
第七條 免審資格:凡曾獲得教育部認證之數位教材或數位課程,應免經第三條及第四條所述之申請及評審程序,
    即可認定為本校之優良教材,並得回溯認定之。獎勵方式視當年度預算簽請校方核定。
第八條 本辦法之獎勵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