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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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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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培養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素養,以精進學術研究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一、本校為培養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素養,以精進學術研究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校下列人員: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校下列人員: | ||
- | (一) 專任(案)教師。 | + | (一)專任(案)教師。 |
- | (二) 研究人員(含博士後研究員及專兼任研究助理)。 | + | (二)研究人員(含博士後研究員及專兼任研究助理)。 |
- | (三) 臨床教師。 | + | (三)臨床教師。 |
- | (四) 專業技術人員。 | + | (四)專業技術人員。 |
- | + | 三、基於各計畫委託或補助單位對於學術倫理之規範,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應於其所規定 | |
+ | 之時間內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之時數,並取得主辦單位核發之研習證明送研究 | ||
+ | 發展處備查。 | ||
四、學術倫理相關教育課程採認範圍: | 四、學術倫理相關教育課程採認範圍: | ||
- | (一)「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開設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包含線上課程)。 | + | (一)「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開設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包含線上課程)。 |
- | (二)本校各單位辦理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 | + | (二)本校各單位辦理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 |
- | (三)各研究倫理聯盟辦理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 + | (三)各研究倫理聯盟辦理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
- | (四)教育部及科技部等政府機構辦理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 + | (四)教育部及科技部等政府機構辦理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
- | + | 五、自106年12月1日起,首次申請科技部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科技 | |
+ | 部計畫之參與人員,應於本校函送科技部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6小時 | ||
+ | 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並檢具相關修習時數證明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 ||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在2017年8月9日 (三) 10:00所做的修訂版本
一、本校為培養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素養,以精進學術研究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校下列人員: (一)專任(案)教師。 (二)研究人員(含博士後研究員及專兼任研究助理)。 (三)臨床教師。 (四)專業技術人員。 三、基於各計畫委託或補助單位對於學術倫理之規範,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應於其所規定 之時間內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之時數,並取得主辦單位核發之研習證明送研究 發展處備查。 四、學術倫理相關教育課程採認範圍: (一)「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開設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包含線上課程)。 (二)本校各單位辦理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 (三)各研究倫理聯盟辦理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四)教育部及科技部等政府機構辦理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五、自106年12月1日起,首次申請科技部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科技 部計畫之參與人員,應於本校函送科技部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6小時 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並檢具相關修習時數證明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