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生理及分子醫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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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 ||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在2010年7月15日 (四) 09:4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2.26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 93.08.26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9.02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9.10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生理及分子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 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九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所長自本所及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師遴選四位委員,其餘委員由所 務會議出席教師自本所及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師投票推選。 教評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教授資格,委員名單由本所所長簽請醫學院(以下簡稱 本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 等審查案件外,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 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 核備。 第十條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務、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