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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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26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24123號函備查第2條
::::::::102.02.26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24123號函備查第2條
::::::::[[媒體:1021100746.doc|102.03.15高醫教字第102110074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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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法規資料庫收錄:高雄醫學大學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修正後全條文)1060817.doc|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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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院與國外及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院與國外及

在2017年8月18日 (五) 14:00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3.14 高醫教字第0971101112號函公布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6.20 高醫教字第1001101811號函公布
100.07.14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21449號函備查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17條
100.08.12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44034號函備查第5條
100.09.14高醫教字第1001102822號函公布
101.10.05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1.19高醫教字第1011103151號函公布
102.02.26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24123號函備查第2條
102.03.15高醫教字第1021100746號函公布
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院與國外及
        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學生之交流學習,依本校學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九十八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雙方依簽訂之協議書,協助
        所屬學生於修滿規定修業期限後至對方學校繼續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
        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生,其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三十二個月。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二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十二個月。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二十四個月。
        前項總修業時間係指同時於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修讀「同級」學位之修業期限,
        如為同時於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修讀「跨級」學位,其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歷之修
        業期限仍應分別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及「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同級」學位係指學士加學士、碩士加碩士、博士加博士;「跨級」學位係指
        學士加碩士、碩士加博士。
        依第二項規定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
        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
        二、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
第四條	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系、所、院擬具包含中、
        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
        中心及教務處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惟本校與大陸地區
        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
        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報部申請,申報核准
        後始得簽訂。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資格。
        二、甄審及名額規定。
        三、銜接課程設計。
        四、學分抵免規定。
        五、在兩校修業時限。
        六、學位授予。
        七、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八、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九、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僅辦理學士學位者,協議書不需包含本事項)。
        十、其他有關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
        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九、其他事項。
        學生論文之口試委員相關補助以兩校個別指導教授各一名,補助天數三天為限,本校
        指導教授赴雙聯學校進行該生之口試,依本校「教職員工國外出差實施要點」辦理,
        雙聯學校之指導教授赴本校進行口試,則依據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
        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
第五條	各系、所、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另訂雙聯
        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所、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
        備查後實施。
第六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依招生簡章辦理,彙整申請
        學生名單,並檢附下列表件各乙份,俾便辦理甄審入學事項:
        一、雙聯學制入學申請表。 
        二、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證件影本。 
        三、歷年成績單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查報告)。 
        五、財力證明書。 
        六、中文及英文碩博士共同指導協議書(僅碩、博士申請生需繳交)。 
        七、推薦函1封。 
        八、中文或英文讀書計畫書1份,字數、形式不限,除申請系、所特別要求之外。 
        九、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交之文件。
第七條	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國際事務中心
        受理,並就申請資格、表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系、所辦
        理甄審作業,甄審結果送教務處備查。
第八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
        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
        代辦投保事宜。
第九條	本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23條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之大陸地區學生造冊,載明姓名、就讀年級、就讀之院、系(
         科)、所、學位學程,併同招生辦理情形,由教務處統一報部備查。
        依本辦法提供大陸地區學生同時修讀學位之班次,於第二學期就學者,本校教務處應
        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資料,報部備查。
第十條	經核准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
        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參
        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二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
        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
        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十三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或大陸地
        區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
        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承
        辦單位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校已修
        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四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五條	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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