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評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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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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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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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課程評量」及「學生自我評估」,各施測內容、項目及計分方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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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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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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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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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填卷,且填卷數至少1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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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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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列為有效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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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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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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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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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各教學單位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得自行設計教學意見調查問卷,並視需要得輔以紙本評量自行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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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教學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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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統計結果需符合校方網路教學評量各項指標分數,且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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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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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分數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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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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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教學評量」分數採有效加權平均值,該值為有效評量各課程授課時數乘以分數後之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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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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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以有效評量總授課時數,計算後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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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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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評量」分數採該課程有效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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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效評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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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學院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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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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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本委員會,並視需求提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教學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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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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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規劃與調整,及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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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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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評量質性訪談意見,僅提供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及校課程委員會,作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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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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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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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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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教學評量計分與改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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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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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教學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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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程評量」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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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總分大於5.00分(含)以上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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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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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若總分介於4.20分(含)-4.50分之專任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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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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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提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評量分數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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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教學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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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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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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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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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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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醫學院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問卷及block授課教師之輔導、預警門檻及機制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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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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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則由醫學院另訂之,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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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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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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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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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總分大於5.00分(含)以上,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若總分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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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不受此限,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由醫學院另訂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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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分(含)-4.50分,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評量分數若低於4.20分以下,轉由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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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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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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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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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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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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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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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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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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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校另設有「學生自我評估」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修課學生,可作為學生評估自身投入課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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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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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4月19日 (三) 08:19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102.03.13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5.30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6.21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102.09.23一○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10.09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103.02.07一○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104.03.05一○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03.24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104.10.27一○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11.18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106.03.22 105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一、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三、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四、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一)「教師教學評量」
1.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2.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3.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五、有效評量標準: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六、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二)「課程評量」分數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七、		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2.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3.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4.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5.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6.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不受此限,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由醫學院另訂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課程評量」: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2.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3.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4.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八、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九、本校另設有「學生自我評估」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修課學生,可作為學生評估自身投入課程之參考。
十、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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