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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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7.07.02八十六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87.07.09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七次會議通過 87.07.27第十二屆董事會第九次常會通過 87.08.03(87)高醫法字第0四六號函訂定頒布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聘 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等四 級。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新聘或升等應具左列基本資格: 一、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 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二、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 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三、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四、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 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 第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各系所訂定辦法,經過各 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再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 本辦法有關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及國際級大獎之界定與年限酌減標準, 由各系所定之。 第七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由各系所定之。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本校教師之規定。 第九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 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本校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 支給標準給與。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