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法規規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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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511003201.pdf|105.01.29  高醫秘字第1051100320號函公布]]
:::::::::[[媒體:10511003201.pdf|105.01.29  高醫秘字第105110032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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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908校務法規規則.docx|105.09.08  105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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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908校務法規規則.docx|105.09.08  105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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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1110校務法規規則(全條文).docx|105.11.03  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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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依國家法令外,依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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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依國家法令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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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規定。
第二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依下列規定定其名稱:
第二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依下列規定定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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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程:屬於規定組織準據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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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程:屬於規定組織準據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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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則: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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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則: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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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則:屬於規定法規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者稱之。
+
    細則:屬於規定法規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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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權限或權責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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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權限或權責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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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綱要: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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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綱要: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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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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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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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則: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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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則: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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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點:屬於規定一般業務處理方式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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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點:屬於規定一般業務處理方式者稱之。
第三條 本校法規依其適用範圍分為校級、院級與系級法規。
第三條 本校法規依其適用範圍分為校級、院級與系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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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法規應依下列提案、議決、核定及公布程序,始生效力:
+
第四條 本校法規應依下列提案、議決、核定及公布程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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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法規:適用於全校,應由行政單位或學術單位簽准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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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法規:適用於全校,應由行政單位或學術單位簽准後提案,經教務會議、學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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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教務會議、學務會議、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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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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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院級法規:適用於本校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由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各所屬單位簽准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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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院級法規:適用於本校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由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各所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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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但院級法規係由校級法規授權制訂者,應簽請授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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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准後提案,經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但院級法規係由校級法規授權制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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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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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簽請授權單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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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系級法規:適用於各該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應由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任或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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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系級法規:適用於各該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應由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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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三分之一以上簽准後提案,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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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簽准後提案,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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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但系級法規係由校級法規授權制訂者,應簽請授權單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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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會議通過。但系級法規係由校級法規授權制訂者,應簽請授權單位核定。
第五條 校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第五條 校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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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明文授權或教育部授權各大學訂定法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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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明文授權或教育部授權各大學訂定法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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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關於教師、職員及學生之權利、義務事項。
+
    二、關於教師、職員及學生之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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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關於本校單位之新設而影響本校組織規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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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關於本校單位之新設而影響本校組織規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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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務及學務通則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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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務及學務通則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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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基於大學自治權,涉及全體教職員生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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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基於大學自治權,涉及全體教職員生之重要事項。
第六條 院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第六條 院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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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法規授權由學院另訂規範者。
+
    一、校級法規授權由學院另訂規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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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學院基於職權,為規範師生之教務、學務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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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學院基於職權,為規範師生之教務、學務及其他事項。
第七條 系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第七條 系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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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院級法規授權由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另訂規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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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院級法規授權由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另訂規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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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師生之教務、學務及其他事項。
+
    二、涉及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師生之教務、學務及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法規,應依下列提案、議決及核定程序:  
第八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法規,應依下列提案、議決及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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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組織規程,應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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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組織規程,應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會議通過,報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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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登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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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核定後登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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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款之外法規,應由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之各所屬單位簽准後提案,經院務會議通過。如為本規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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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款之外法規,應由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之各所屬單位簽准後提案,經院務會議或相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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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條至第十一條所訂法規,並應經相關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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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如為本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法規,並應經相關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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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應經董事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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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為依本校組織規程所定校務會議審議及以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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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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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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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令明文或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應經董事會議審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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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制定與本校教師權益相關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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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為依本校組織規程所定校務會議審議及以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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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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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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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校各單位之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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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制定與本校教師權益相關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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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校組織規程所訂之各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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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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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重要法規經校長核定、校務會議決議,或法令明文規定應經校務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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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校各單位之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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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應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為依本校組織規程所定行政會議審議及以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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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校組織規程所訂之各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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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關全校性行政性質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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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重要法規經校長核定、校務會議決議,或法令明文規定應經校務會議審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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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屬本校組織規程所訂之各校級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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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應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為依本校組織規程所定行政會議審議及以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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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重要法規經校長核定、行政會議決議須送行政會議審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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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關全校性行政性質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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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公布作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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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非屬教師權益且須經本校會議審議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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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法規:各單位公布提供經教育部、本校各相關會議核定之法規資料,副知秘書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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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屬本校組織規程所訂之各校級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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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組,應登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
-
        四、其他重要法規經校長核定、行政會議決議須送行政會議審議者。
+
     二、院級法規、系級法規:各學院、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法規應登載於其網頁並維護於
-
第十二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公布作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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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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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法規:各單位公布提供經教育部、本校各相關會議核定之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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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法規:各院法規應登載於其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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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知秘書室法規事務組,應登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
+
第十二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修正之情形如下:
-
          二、院級法規、系級法規:各學院、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法規應登載於其網頁並維護於本校法規資
+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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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
          三、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法規:各院法規應登載於其法規資料庫。
+
     三、單位裁併或變更者。
-
第十三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修正之情形如下:
+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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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廢止之情形如下:
-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
     一、單位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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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單位裁併或變更者。
+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第十四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廢止之情形如下:
+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一、單位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法規之廢止,應由所屬單位依其行政程序核定後廢止。若原單位裁撤,由其承受業務之單位辦理之。
-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第十四條 各單位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檢視其相關法規,避免法規相互牴觸或矛盾,必要時應
-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配合修正或廢止。
-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第十五條 系級法規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本校院級、校級法規;院級法規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本校校級法
-
          法規之廢止,應由所屬單位依其行政程序核定後廢止。若原單位裁撤,由其承受業務之單位辦理之。
+
     規,牴觸者無效。
-
第十五條 各單位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檢視其相關法規,避免法規相互牴觸或矛盾,必要時應配合修正或廢
+
     系級、院級法規是否牴觸國家法令或本校法規,應由職掌母法法規之單位,提經行政會議審議。
-
        止。
+
第十六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格式撰寫注意事項,請參考附件。
-
第十六條 系級法規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本校院級、校級法規;院級法規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本校校級法規,牴觸者
+
第十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施行及適用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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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效。
+
第十八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既有法規於本規則公布施行後,依本規則所訂程序制定、修正、廢止。
-
第十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格式撰寫注意事項,請參考附件。
+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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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施行及適用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
-
第十九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既有法規於本規則公布施行後,依本規則所訂程序制定、修正、廢止。
+
-
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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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1月10日 (四) 09:56所做的修訂版本

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4.27 高醫秘字第1041101377號函公布
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1.29 高醫秘字第1051100320號函公布
105.09.08 105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1.03 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依國家法令外,依本規則
    之規定。
第二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依下列規定定其名稱:
    規程:屬於規定組織準據者稱之。
    規則: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
    細則:屬於規定法規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者稱之。
    辦法: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權限或權責者稱之。
    綱要: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
    標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
    準則: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
    要點:屬於規定一般業務處理方式者稱之。
第三條 本校法規依其適用範圍分為校級、院級與系級法規。
第四條 本校法規應依下列提案、議決、核定及公布程序,始生效力:
    一、校級法規:適用於全校,應由行政單位或學術單位簽准後提案,經教務會議、學務會議、
      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通過。
    二、院級法規:適用於本校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由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各所屬單位
      簽准後提案,經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但院級法規係由校級法規授權制訂者,
      應簽請授權單位核定。
    三、系級法規:適用於各該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應由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任
      或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簽准後提案,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
      中心會議通過。但系級法規係由校級法規授權制訂者,應簽請授權單位核定。
第五條 校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一、法律明文授權或教育部授權各大學訂定法規者。
    二、關於教師、職員及學生之權利、義務事項。
    三、關於本校單位之新設而影響本校組織規程者。
    四、教務及學務通則性事項。
    五、其他基於大學自治權,涉及全體教職員生之重要事項。
第六條 院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一、校級法規授權由學院另訂規範者。
    二、各學院基於職權,為規範師生之教務、學務及其他事項。
第七條 系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一、院級法規授權由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另訂規範者。
    二、涉及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師生之教務、學務及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法規,應依下列提案、議決及核定程序: 
    一、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組織規程,應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會議通過,報請
      教育部核定後登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
    二、前款之外法規,應由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之各所屬單位簽准後提案,經院務會議或相關會議
      通過。如為本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法規,並應經相關會議審議通過。
第九條 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為依本校組織規程所定校務會議審議及以下法規:
    一、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組織規程。
    二、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制定與本校教師權益相關之法規。
    三、涉及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之法規。
    四、本校各單位之設置辦法。
    五、本校組織規程所訂之各委員會設置辦法。
    六、其他重要法規經校長核定、校務會議決議,或法令明文規定應經校務會議審議。
第十條 應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為依本校組織規程所定行政會議審議及以下法規:
    一、有關全校性行政性質之法規。
    二、非屬本校組織規程所訂之各校級委員會設置辦法。
    三、其他重要法規經校長核定、行政會議決議須送行政會議審議者。
第十一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公布作業如下:
     一、校級法規:各單位公布提供經教育部、本校各相關會議核定之法規資料,副知秘書室法規
       事務組,應登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
     二、院級法規、系級法規:各學院、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法規應登載於其網頁並維護於
       本校法規資料庫。
     三、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法規:各院法規應登載於其法規資料庫。
第十二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修正之情形如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單位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第十三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廢止之情形如下: 
     一、單位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法規之廢止,應由所屬單位依其行政程序核定後廢止。若原單位裁撤,由其承受業務之單位辦理之。
第十四條 各單位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檢視其相關法規,避免法規相互牴觸或矛盾,必要時應
     配合修正或廢止。
第十五條 系級法規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本校院級、校級法規;院級法規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本校校級法
     規,牴觸者無效。
     系級、院級法規是否牴觸國家法令或本校法規,應由職掌母法法規之單位,提經行政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格式撰寫注意事項,請參考附件。
第十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規施行及適用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既有法規於本規則公布施行後,依本規則所訂程序制定、修正、廢止。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