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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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教師之聘任及短中長期人力需求目標、決定教師需求員額,特設置「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 | + | 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至19人,以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各學院院長及 | |
- | + |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學術卓越之教授聘任之。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 |
- | + | (一)教師員額之規劃。 | |
- | + | (二)教師聘任之規劃。 | |
- | + | (三)其他與教學人力規劃相關事項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為通過。 | |
- | + | 會議中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
- | + | 第五條 各系(所、中心)因教師離職或退休遞補之員額與離職或退休教師專長相符者,免經本委員會審議,依核准簽呈辦理人員招募; | |
- | + | 若遞補之員額專長變更者,仍應經本委員會審議。 | |
- | + | 第六條 各系(所、中心)因教師退休申請遞補之員額,得提前1年進行招募作業,以利教學人力銜接。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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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3月15日 (四) 10:31所做的修訂版本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教師之聘任及短中長期人力需求目標、決定教師需求員額,特設置「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至19人,以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各學院院長及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學術卓越之教授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員額之規劃。 (二)教師聘任之規劃。 (三)其他與教學人力規劃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為通過。 會議中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五條 各系(所、中心)因教師離職或退休遞補之員額與離職或退休教師專長相符者,免經本委員會審議,依核准簽呈辦理人員招募; 若遞補之員額專長變更者,仍應經本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各系(所、中心)因教師退休申請遞補之員額,得提前1年進行招募作業,以利教學人力銜接。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