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學門科學人才培育實施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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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學生競爭力,並培育跨學門之科學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 |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醫學(含基礎與臨床)學門與國科會訂定之其他學門之跨學門學習,針對大一(下學期)至 | ||
+ | 大三(上學期)優秀學生提供多元化學習方案與輔導管道。 | ||
+ | 第三條 為統籌規劃並順利推展跨學門學習與人才培育,本校得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教務長推薦委 | ||
+ | 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第四條 本校教師得與校內外教師共同組成跨學門學習與人才培育團隊,並於學校公告期間內,向 教務處提出跨 | ||
+ | 學門科學人才培育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 ||
+ | 實施計畫得編列預算經費,經本小組審查通過,擇優組成師生團隊,陳請校長同意後予以經費補助。 | ||
+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案獎補助款或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之。 | ||
+ | 第五條 實施計畫經核定後,指導教師、經費及執行期限等均不得變更。其有特殊因素者(如教師因公或因事無法 | ||
+ | 配合等),經申請計劃變更通過後始得停止執行計畫,其獲補助之經費應依實際未執行月數按比例扣減後 | ||
+ | 辦理結案手續。 | ||
+ | 第六條 實施計劃之指導教師得依學生表現進行考核,定期繳交成果報告,並舉行研討會或相關回饋活動,本小組 | ||
+ | 得依成果提報學校,由學校獎優汰劣,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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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8月3日 (三) 10:1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08.20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12.12高醫教字第097110585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學生競爭力,並培育跨學門之科學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醫學(含基礎與臨床)學門與國科會訂定之其他學門之跨學門學習,針對大一(下學期)至 大三(上學期)優秀學生提供多元化學習方案與輔導管道。 第三條 為統籌規劃並順利推展跨學門學習與人才培育,本校得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教務長推薦委 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四條 本校教師得與校內外教師共同組成跨學門學習與人才培育團隊,並於學校公告期間內,向 教務處提出跨 學門科學人才培育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實施計畫得編列預算經費,經本小組審查通過,擇優組成師生團隊,陳請校長同意後予以經費補助。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案獎補助款或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五條 實施計畫經核定後,指導教師、經費及執行期限等均不得變更。其有特殊因素者(如教師因公或因事無法 配合等),經申請計劃變更通過後始得停止執行計畫,其獲補助之經費應依實際未執行月數按比例扣減後 辦理結案手續。 第六條 實施計劃之指導教師得依學生表現進行考核,定期繳交成果報告,並舉行研討會或相關回饋活動,本小組 得依成果提報學校,由學校獎優汰劣,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