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空間管理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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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妥善規劃、分配及管理本校醫學院空間,依本校「醫學院空間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第七條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醫學院空間係指本校國際學術研究大樓及醫學研究大樓之本學院空間。 | |
- | + | 第三條 醫學院各系所之教師於本學院空間以不重覆分配為原則。 | |
- | + | 第四條 具臨床醫師身份之教師,其行政空間及其研究空間以向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申請為原則,若隸屬醫學研究所及臨床醫學研究所專任教師,得申請本學院空間,但以不重覆分配為原則。 | |
- | + | 第五條 本校國際學術研究大樓空間分配原則如下: | |
- | + | 一、行政空間: | |
- | + | 專任教師辦公室分配以2-3坪為原則;4坪以上之教師辦公室以2人以上共用為原則。 | |
- | + | 二、實驗室空間: | |
- | + |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 | |
- | + | 1.獲得科技部、教育部、國衛院、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經濟部或其他政府機構之個人型研究計畫者,以申請3個實驗單位為原則(每一實驗桌含6個實驗單位)。 | |
- | + | 2.獲得本校種子計畫、新聘/升等研究計畫、其他研發(產業)機構所委託經本校認可或校內及附屬醫院之研究計畫者,以申請2個實驗單位為原則。 | |
- | + | 3.無上述研究計畫之本學院教師得申請1個實驗單位。 | |
- | + | 4.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實驗單位不得重覆申請。但主持多個研究計畫或有特殊需求之教師,得依以下實際情況提出實驗單位增加之申請,並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 |
- | + | (1)專任教師獲有第二題以上之科技部、教育部、國衛院、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經濟部或其他政府機構之個人型研究計畫者,每個計畫可再向醫學院申請1個實驗單位,但 最多以3個實驗單位為原則。所申請之空間先由系所空間安排,若不足再向院空間管理委員會申請。 | |
- | + | (2)基礎專任教師與不同單位之臨床教師/醫師有共同合作研究者,需提供計畫通過證明(包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資料),每個計畫可再向醫學院申請1個實驗單位,但最多以3個實驗單位為原則。所申請之空間先由系所空間安排,若不足再向院空間管理委員會申請。 | |
- | + | (3)專任教師所主持之科技部、教育部、國衛院、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經濟部或其他政府機構之研究計畫,研究計畫總經費合乎本校『空間分配準則』規定者得向校方申請增加實驗室空間。 | |
- | + | (4)以上向醫學院或是向校方提出之特殊研究空間申請,專任教師得擇一進行。其他特殊需求之教師,得依實際情況提出實驗單位增加之申請,並提送醫學院空間分配委員會審議。 | |
- | + |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 | |
- | + | 1.院級研究中心已獲整合型研究計畫者,於執行計畫期間得申請6個實驗單位;尚未獲得整合型研究計畫者得申請6個實驗單位,但於3年內未獲計畫補助,不得再申請。上述整合型研究計畫係指以本學院教師主導之研究計畫。 | |
- | + | 2.院級研究中心若已向校方或醫院申請研究空間,則不得重複申請醫學院空間。 | |
- | + | (三)實驗空間之共用空間,提供個人儀器設備及冰櫃之放置,其分配原則依所獲實驗單位之比率分配運用,若需更大空間置放,其設備需開放公用。 | |
- | + | (四)已分配之實驗單位,如超過6個月未使用,得由本委員會收回。 | |
- | + | (五)實驗空間以1年為期,若擬繼續借用,得於期滿2個月前,提出續借申請,送本委員會審議,並簽請院長核准後,始得續借。 | |
- | + | 三、共同研究空間: | |
- | + | 僅提供不需要使用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申請之共同研究空間。 | |
- | + | (一)獲得科技部、教育部、國衛院、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經濟部或其他政府機構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一計畫得申請1個辦公座位。 | |
- | + | 主持多個研究計畫或有特殊需求之教師,得依實際情況提出辦公座位增加之申請,並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 |
- | + | (二)本研究室之辦公座位以外之空間為公共空間,不得長期放置個人物品。 | |
- | + | (三)已分配之研究空間,如超過3個月未使用,得由本委員會收回。 | |
- | + | (四)本研究空間借用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若擬繼續借用,得於期滿2個月前,提出續借申請,送本委員會審議,並簽請院長核准後,始得續借。 | |
- | + | 第六條 本學院於國際學術研究大樓4樓及7樓實驗室應設置實驗管理小組,其決議應送交本委員會審議。 | |
- | + | 第七條 使用者應填具申請空間使用申請單送本學院登記,交本委員會審議。 | |
- | + | 第八條 空間借用期間,若本學院空間不敷使用,得由本委員會重新規劃運用。 | |
- | + | 第九條 空間分配後不得私自轉讓或交換,如有必要時,得報請本委員會審議。 | |
- | + | 第十條 醫學研究大樓空間分配及管理原則,俟醫學研究大樓空間確定後再另訂之。 | |
- | + |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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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5月24日 (三) 11:4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03.2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4.17 (102)高醫院醫函字第102000003號函公布
- 103.3.20 102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4.02 (103)高醫院醫函字第103000001號函公布
- 105.6.23 104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 106.03.23 105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妥善規劃、分配及管理本校醫學院空間,依本校「醫學院空間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第七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醫學院空間係指本校國際學術研究大樓及醫學研究大樓之本學院空間。 第三條 醫學院各系所之教師於本學院空間以不重覆分配為原則。 第四條 具臨床醫師身份之教師,其行政空間及其研究空間以向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申請為原則,若隸屬醫學研究所及臨床醫學研究所專任教師,得申請本學院空間,但以不重覆分配為原則。 第五條 本校國際學術研究大樓空間分配原則如下: 一、行政空間: 專任教師辦公室分配以2-3坪為原則;4坪以上之教師辦公室以2人以上共用為原則。 二、實驗室空間: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 1.獲得科技部、教育部、國衛院、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經濟部或其他政府機構之個人型研究計畫者,以申請3個實驗單位為原則(每一實驗桌含6個實驗單位)。 2.獲得本校種子計畫、新聘/升等研究計畫、其他研發(產業)機構所委託經本校認可或校內及附屬醫院之研究計畫者,以申請2個實驗單位為原則。 3.無上述研究計畫之本學院教師得申請1個實驗單位。 4.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實驗單位不得重覆申請。但主持多個研究計畫或有特殊需求之教師,得依以下實際情況提出實驗單位增加之申請,並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1)專任教師獲有第二題以上之科技部、教育部、國衛院、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經濟部或其他政府機構之個人型研究計畫者,每個計畫可再向醫學院申請1個實驗單位,但 最多以3個實驗單位為原則。所申請之空間先由系所空間安排,若不足再向院空間管理委員會申請。 (2)基礎專任教師與不同單位之臨床教師/醫師有共同合作研究者,需提供計畫通過證明(包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資料),每個計畫可再向醫學院申請1個實驗單位,但最多以3個實驗單位為原則。所申請之空間先由系所空間安排,若不足再向院空間管理委員會申請。 (3)專任教師所主持之科技部、教育部、國衛院、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經濟部或其他政府機構之研究計畫,研究計畫總經費合乎本校『空間分配準則』規定者得向校方申請增加實驗室空間。 (4)以上向醫學院或是向校方提出之特殊研究空間申請,專任教師得擇一進行。其他特殊需求之教師,得依實際情況提出實驗單位增加之申請,並提送醫學院空間分配委員會審議。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 1.院級研究中心已獲整合型研究計畫者,於執行計畫期間得申請6個實驗單位;尚未獲得整合型研究計畫者得申請6個實驗單位,但於3年內未獲計畫補助,不得再申請。上述整合型研究計畫係指以本學院教師主導之研究計畫。 2.院級研究中心若已向校方或醫院申請研究空間,則不得重複申請醫學院空間。 (三)實驗空間之共用空間,提供個人儀器設備及冰櫃之放置,其分配原則依所獲實驗單位之比率分配運用,若需更大空間置放,其設備需開放公用。 (四)已分配之實驗單位,如超過6個月未使用,得由本委員會收回。 (五)實驗空間以1年為期,若擬繼續借用,得於期滿2個月前,提出續借申請,送本委員會審議,並簽請院長核准後,始得續借。 三、共同研究空間: 僅提供不需要使用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申請之共同研究空間。 (一)獲得科技部、教育部、國衛院、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經濟部或其他政府機構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一計畫得申請1個辦公座位。 主持多個研究計畫或有特殊需求之教師,得依實際情況提出辦公座位增加之申請,並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二)本研究室之辦公座位以外之空間為公共空間,不得長期放置個人物品。 (三)已分配之研究空間,如超過3個月未使用,得由本委員會收回。 (四)本研究空間借用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若擬繼續借用,得於期滿2個月前,提出續借申請,送本委員會審議,並簽請院長核准後,始得續借。 第六條 本學院於國際學術研究大樓4樓及7樓實驗室應設置實驗管理小組,其決議應送交本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使用者應填具申請空間使用申請單送本學院登記,交本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空間借用期間,若本學院空間不敷使用,得由本委員會重新規劃運用。 第九條 空間分配後不得私自轉讓或交換,如有必要時,得報請本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醫學研究大樓空間分配及管理原則,俟醫學研究大樓空間確定後再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