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IC卡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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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電子化智慧型校園,凡教職員工生之識別、出勤管理、圖書借閱、校園 | 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電子化智慧型校園,凡教職員工生之識別、出勤管理、圖書借閱、校園 | ||
資訊站及門禁管理均使用校園IC卡,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資訊站及門禁管理均使用校園IC卡,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在2010年7月8日 (四) 10:1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10.21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校園IC卡會議通過
-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電子化智慧型校園,凡教職員工生之識別、出勤管理、圖書借閱、校園 資訊站及門禁管理均使用校園IC卡,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新任教職員工於報到一週內(學生於寄發註冊通知單時),檢附相關資料至權責 單位申請發卡。權責單位受理申請後應詳細審核並將資料建檔,再轉由校園IC卡管 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製卡後,交由權責單位統一發放。 第三條 校園IC卡如遺失,應儘速向管理中心辦理掛失手續,並依下列流程申請補發IC卡。 一、申請人填寫補發卡申請表經權責單位審核後,至出納組繳交校園IC卡工本費。 二、檢附補發卡申請表至管理中心製作新卡,並由權責單位發放。 第四條 校園IC卡領取後,應即檢視卡片顯性資料,並檢測該卡於一般門禁點(例如圖書館、 自修室等)是否可刷卡進出,卡片若有問題,最遲須於卡片點交後一個月內提出免費 換發新卡。除前項情形外,校園IC卡如損毀或因個人資料變更等原因,依前條規定 辦理。 第五條 持卡人離校時,須至原核發單位註記校園 IC卡失效,註記之後卡片不需繳回但不得 再使用。 第六條 學生休學時,需將校園IC卡繳回教務處保管,並由教務處在該生資料檔案上註記休 學,俟學生復學時再向教務處申請領回原卡。 第七條 除本校教職員工生外,其他人員如因行政、教學或其他需要,檢附發卡申請表並經 相關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將資料建檔,再由管理中心製卡,交權責單位發卡。 第八條 本校校園IC卡申請受理之權責單位如下: 一、學生:教務處。 二、教職員工(含助理、兼任人員):人事室。 三、醫研大樓非本校教職員工使用人員:附院臨床醫學研究部。 四、第一教學大樓進駐廠商:生物育成中心。 五、施工廠商:由本校施工業管人員(例如:總務處、電算中心、…)知會學務處宿 舍業管人員領卡後,再通知宿舍管理員讓其進入。 六、宿舍管理員:由學務處宿舍業管人員發臨時卡。 第九條 學務處及圖書館應建立臨時卡管控機制,臨時卡得提供前條以外之人員臨時或暫時 性使用圖書館、自修室或宿舍等。 臨時卡借出時須向使用人收取押金,並於臨時卡繳回時退還,如臨時卡遺失或損毀 則沒收押金。 第十條 校園IC卡錄有持卡人之基本資料,除做為教職員工服務證及學生證外,另具有各相 關門禁點出入管制之功能,本人應妥善保管避免刮傷並遠離有磁性物品。 第十一條 校園IC卡繳費標準另訂之。 第十二條 校園IC卡中非接觸式IC(專供校務用)部分之卡鑰,其保管、保密及管理等安全作業 規範,由本校教務處、人事室、電算中心及總務處共同訂定之。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