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應用技術型教師升等計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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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re> | ||
+ | 第1條 依據本校應用技術型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5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
+ | 第2條 基本條件 | ||
+ | 本學院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具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替代專門著作作為代表成果,提送應用技術型教師升等資格審查。 | ||
+ | 第3條 內部審查 | ||
+ | 一、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標準(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為:講師每週 8 小時;助理教授每週 7 小時;副教授每週 7 小時。申請升等教師最近三年(出國年度不計)平均每週授課時數不得低於此標準。109年度起提出申請升等教師皆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規則規定之基本授課時數。本校醫學院教師擔任附屬機構各醫療單位主治醫師身分者,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4小時為原則(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惟每週實際授課時數不得少於1小時。 | ||
+ | 二、教學、輔導與服務應達下列標準,其計分標準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進行核算: | ||
+ | (一)升等教授及副教授之教學分數至少 30 分。 | ||
+ | (二)升等教授及副教授之服務輔導分數至少 20 分與 15 分。 | ||
+ | (三)教學及輔導與服務之總分,升等教授及副教授需分別達 80 分及 70 分。 | ||
+ | 三、研究考核需符合下列必要條件且高齡長期照護碩士學位學程專任教師研究考核成果之主題應符合高齡長照相關領域。 | ||
+ | 職級 必要條件 | ||
+ | 升等 | ||
+ | 教授 代表著作技術報告:1 篇。 | ||
+ | 代表發明專利:2 件。 | ||
+ | 技術移轉權利金 50 萬(含)以上或產學合作計畫 100 萬(含)以上:1 件。 | ||
+ | SCI、SSCI、TSSCI 等級期刊論文:3 篇。 | ||
+ | 總分共計 500 分(含發明專利、技轉金、產學合作計畫及 3 篇論文的加總分數)。 | ||
+ | 升等 | ||
+ | 副教授 代表著作技術報告:1 篇。 | ||
+ | 代表發明專利:1 件。 | ||
+ | 技術移轉權利金 35 萬(含)以上或產學合作計畫 70 萬(含)以上:1 件。 | ||
+ | SCI、SSCI、TSSCI 等級期刊論文:2 篇。 | ||
+ | 總分共計 400 分(含發明專利、技轉金、產學合作計畫及 3 篇論文的加總分數)。 | ||
+ | 升等 | ||
+ | 助理教授 代表著作技術報告:1 篇。 | ||
+ | 代表發明專利:1 件。 | ||
+ | 技術移轉權利金 25 萬(含)以上或產學合作計畫 50 萬(含)以上:1 件。 | ||
+ | SCI、SSCI、TSSCI 等級期刊論文:1 篇。 | ||
+ | 總分共計 300 分(含發明專利、技轉金、產學合作計畫及 3 篇論文的加總分數)。 | ||
+ | 備註: | ||
+ | 所有研發成果應以本校署名發表者為限,論文或作品須為時限內發表或已被接受者,發明專利以專利公告日期為準,技術移轉以授權合約簽約日為準,產學合作計畫其結束日期在時限內者均可列入。 | ||
+ | 同一專利為多人所共同創作者,需超過其平均貢獻度者才可列為代表發明專利。 | ||
+ | 代表發明專利之其他共同發明人不得再引用為代表發明專利。 | ||
+ | 四、具主治醫師身份之教師提出申請升等副教授時應具博士學位或博士候選人資格;自109年度提出申請升等教授時,應具博士學位或出國進修一年以上。 | ||
+ | 第4條 外部審查 | ||
+ | 通過內部審查各項共通條件者,始得進行外部審查,外部審查資料包含代表成果(技 術研發成果)與參考成果,相關規定如下: | ||
+ | 一、代表成果: | ||
+ | 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等級教師資格期間且為近五年內之技術研發成果做為代表成果進行審查。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之技術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研發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技巧及成果貢獻之主要項目,其內容得包含相關技術的論文、專利、技術移轉或產學合作之成果。 | ||
+ | 二、參考成果: | ||
+ | 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等級期間且為近七年內之產學研發成果與貢獻做為審查,送審內容得包含學術研究成果(著作)、專利獲得、技術移轉績效、產學合作執行績效或獲獎情形等。 | ||
+ | 以二件以上技術報告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列相關之技術報告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 | ||
+ |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作人簽章證明之。 | ||
+ | 三、外部審查採一階段送審,各職級外審及格成績為教授 80 分,副教授 78 分,助理教授 75 分。 | ||
+ | 四、升等教師曾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代表著作送審前五年或參考著作送審前七年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 ||
+ | 五、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並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 ||
+ | 第5條 分數計算標準如下: | ||
+ | 一、教學考核部分:依本學院「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之教學考核計分標準核算。 | ||
+ | 二、輔導與服務部分:依本學院「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之輔導與服務計分標準核算。 | ||
+ | 三、研究部分: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且為近七年發表之論文、專利權、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計畫。 | ||
+ | (一)論文:依本校本學院「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之論文計分標準核算。 | ||
+ | (二)最近七年本校產學營運處承辦或與校外機構簽署智權協議所獲取發明專利權。共同發明者依權益分配比例計算。 | ||
+ | 專利獲證國家 每件分數 | ||
+ | 中華民國 100 | ||
+ | 日本、加拿大、中國 150 | ||
+ | 美國、歐盟 200 | ||
+ | 其他國家 120 | ||
+ | (三)最近七年本校產學營運處承辦完成之技術移轉/授權或與校外機構簽署智權協議之分配收益,依累積實收總金額計分。共同發明者,依權益分配比例計算。 | ||
+ | 技轉/授權總金額 分數 | ||
+ | 15-25 萬元(含 15 萬元) 15 | ||
+ | 25-35 萬元(含 25 萬元) 30 | ||
+ | 35-50 萬元(含 50 萬元) 60 | ||
+ | 50-75 萬元(含 50 萬元) 90 | ||
+ | 70-100 萬元(含 75 萬元) 120 | ||
+ | 100-150 萬元(含 100 萬元) 170 | ||
+ | 150-200 萬元(含 150 萬元) 220 | ||
+ | 200 萬元以上(含 200 萬元) 300 | ||
+ | (四)最近七年本校產學營運處承辦及認定而獲得之產學合作(含委託研究),及本校附屬機構或委託機構承辦而獲得之臨床試驗產學合作案(含委託研究),以累積金額計點。共同合作案之子計畫主持人以子計畫金額計點。 | ||
+ | 產學合作金額 臨床試驗產學合作金額 分數 | ||
+ | 50-70 萬元(含 50 萬元) 100-140 萬元(含 100 萬元) 40 | ||
+ | 70-100 萬元(含 70 萬元) 140-200 萬元(含 140 萬元) 70 | ||
+ | 100-200 萬元(含 100 萬元) 200-400 萬元(含 200 萬元) 100 | ||
+ | 200-300 萬元(含 200 萬元) 400-600 萬元(含 400 萬元) 150 | ||
+ | 300-500 萬元(含 300 萬元) 600-1,000 萬元(含 600 萬元) 200 | ||
+ | 500-700 萬元(含 500 萬元) 1,000-1,400 萬元(含 1,000 萬元) 250 | ||
+ | 700-1,000 萬元(含 700 萬元) 1,400-2,000 萬元(含 1,400 萬元) 300 | ||
+ | 1,000-1,500 萬元(含 1,000 萬元) 2,000-3,000 萬元(含 2,000 萬元) 350 | ||
+ | 1,500-2,000 萬元(含 1,500 萬元) 3,000-4,000 萬元(含 3,000 萬元) 400 | ||
+ | 2,000 萬元以上(含 2,000 萬元) 4,000 萬元以上(含 4,000 萬元) 450 | ||
+ | 臨床試驗產學合作金額備註: | ||
+ | 臨床試驗產學合作金額計算,以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試驗中心為核定單位。 | ||
+ | 已完成之臨床試驗產學合作金額,以實際完成之金額核定之。 | ||
+ | 未完成之臨床試驗產學合作金額,以合約金額之二分之一核定之。 | ||
+ | 前一級升等使用過之臨床試驗產學合作案,不得重複計算。 | ||
+ | Sub-PI 若在該計畫案有收案病人,Sub-PI 可提出計分,其計分方式為 PI 之1/2。同一計畫案只能由一位 PI 或 Sub-PI 提出計分。 | ||
+ | 第6條 本細則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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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月21日 (一) 14:56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5.02.02 104學年度第7次護理學院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 105.03.14 104學年度護理學院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105.03.30 104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通過
- 107.10.09 107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107.12.26 107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第1條 依據本校應用技術型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5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基本條件 本學院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具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替代專門著作作為代表成果,提送應用技術型教師升等資格審查。 第3條 內部審查 一、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標準(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為:講師每週 8 小時;助理教授每週 7 小時;副教授每週 7 小時。申請升等教師最近三年(出國年度不計)平均每週授課時數不得低於此標準。109年度起提出申請升等教師皆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規則規定之基本授課時數。本校醫學院教師擔任附屬機構各醫療單位主治醫師身分者,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4小時為原則(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惟每週實際授課時數不得少於1小時。 二、教學、輔導與服務應達下列標準,其計分標準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進行核算: (一)升等教授及副教授之教學分數至少 30 分。 (二)升等教授及副教授之服務輔導分數至少 20 分與 15 分。 (三)教學及輔導與服務之總分,升等教授及副教授需分別達 80 分及 70 分。 三、研究考核需符合下列必要條件且高齡長期照護碩士學位學程專任教師研究考核成果之主題應符合高齡長照相關領域。 職級 必要條件 升等 教授 代表著作技術報告:1 篇。 代表發明專利:2 件。 技術移轉權利金 50 萬(含)以上或產學合作計畫 100 萬(含)以上:1 件。 SCI、SSCI、TSSCI 等級期刊論文:3 篇。 總分共計 500 分(含發明專利、技轉金、產學合作計畫及 3 篇論文的加總分數)。 升等 副教授 代表著作技術報告:1 篇。 代表發明專利:1 件。 技術移轉權利金 35 萬(含)以上或產學合作計畫 70 萬(含)以上:1 件。 SCI、SSCI、TSSCI 等級期刊論文:2 篇。 總分共計 400 分(含發明專利、技轉金、產學合作計畫及 3 篇論文的加總分數)。 升等 助理教授 代表著作技術報告:1 篇。 代表發明專利:1 件。 技術移轉權利金 25 萬(含)以上或產學合作計畫 50 萬(含)以上:1 件。 SCI、SSCI、TSSCI 等級期刊論文:1 篇。 總分共計 300 分(含發明專利、技轉金、產學合作計畫及 3 篇論文的加總分數)。 備註: 所有研發成果應以本校署名發表者為限,論文或作品須為時限內發表或已被接受者,發明專利以專利公告日期為準,技術移轉以授權合約簽約日為準,產學合作計畫其結束日期在時限內者均可列入。 同一專利為多人所共同創作者,需超過其平均貢獻度者才可列為代表發明專利。 代表發明專利之其他共同發明人不得再引用為代表發明專利。 四、具主治醫師身份之教師提出申請升等副教授時應具博士學位或博士候選人資格;自109年度提出申請升等教授時,應具博士學位或出國進修一年以上。 第4條 外部審查 通過內部審查各項共通條件者,始得進行外部審查,外部審查資料包含代表成果(技 術研發成果)與參考成果,相關規定如下: 一、代表成果: 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等級教師資格期間且為近五年內之技術研發成果做為代表成果進行審查。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之技術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研發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技巧及成果貢獻之主要項目,其內容得包含相關技術的論文、專利、技術移轉或產學合作之成果。 二、參考成果: 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等級期間且為近七年內之產學研發成果與貢獻做為審查,送審內容得包含學術研究成果(著作)、專利獲得、技術移轉績效、產學合作執行績效或獲獎情形等。 以二件以上技術報告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列相關之技術報告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作人簽章證明之。 三、外部審查採一階段送審,各職級外審及格成績為教授 80 分,副教授 78 分,助理教授 75 分。 四、升等教師曾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代表著作送審前五年或參考著作送審前七年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五、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並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第5條 分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教學考核部分:依本學院「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之教學考核計分標準核算。 二、輔導與服務部分:依本學院「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之輔導與服務計分標準核算。 三、研究部分: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且為近七年發表之論文、專利權、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計畫。 (一)論文:依本校本學院「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之論文計分標準核算。 (二)最近七年本校產學營運處承辦或與校外機構簽署智權協議所獲取發明專利權。共同發明者依權益分配比例計算。 專利獲證國家 每件分數 中華民國 100 日本、加拿大、中國 150 美國、歐盟 200 其他國家 120 (三)最近七年本校產學營運處承辦完成之技術移轉/授權或與校外機構簽署智權協議之分配收益,依累積實收總金額計分。共同發明者,依權益分配比例計算。 技轉/授權總金額 分數 15-25 萬元(含 15 萬元) 15 25-35 萬元(含 25 萬元) 30 35-50 萬元(含 50 萬元) 60 50-75 萬元(含 50 萬元) 90 70-100 萬元(含 75 萬元) 120 100-150 萬元(含 100 萬元) 170 150-200 萬元(含 150 萬元) 220 200 萬元以上(含 200 萬元) 300 (四)最近七年本校產學營運處承辦及認定而獲得之產學合作(含委託研究),及本校附屬機構或委託機構承辦而獲得之臨床試驗產學合作案(含委託研究),以累積金額計點。共同合作案之子計畫主持人以子計畫金額計點。 產學合作金額 臨床試驗產學合作金額 分數 50-70 萬元(含 50 萬元) 100-140 萬元(含 100 萬元) 40 70-100 萬元(含 70 萬元) 140-200 萬元(含 140 萬元) 70 100-200 萬元(含 100 萬元) 200-400 萬元(含 200 萬元) 100 200-300 萬元(含 200 萬元) 400-600 萬元(含 400 萬元) 150 300-500 萬元(含 300 萬元) 600-1,000 萬元(含 600 萬元) 200 500-700 萬元(含 500 萬元) 1,000-1,400 萬元(含 1,000 萬元) 250 700-1,000 萬元(含 700 萬元) 1,400-2,000 萬元(含 1,400 萬元) 300 1,000-1,500 萬元(含 1,000 萬元) 2,000-3,000 萬元(含 2,000 萬元) 350 1,500-2,000 萬元(含 1,500 萬元) 3,000-4,000 萬元(含 3,000 萬元) 400 2,000 萬元以上(含 2,000 萬元) 4,000 萬元以上(含 4,000 萬元) 450 臨床試驗產學合作金額備註: 臨床試驗產學合作金額計算,以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試驗中心為核定單位。 已完成之臨床試驗產學合作金額,以實際完成之金額核定之。 未完成之臨床試驗產學合作金額,以合約金額之二分之一核定之。 前一級升等使用過之臨床試驗產學合作案,不得重複計算。 Sub-PI 若在該計畫案有收案病人,Sub-PI 可提出計分,其計分方式為 PI 之1/2。同一計畫案只能由一位 PI 或 Sub-PI 提出計分。 第6條 本細則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