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營運專帳獎勵金分配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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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3 103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2.13 103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0721.docx|104.03.16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721號函公布]]
:::::::::[[媒體:1041100721.docx|104.03.16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72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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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512產學營運專帳獎勵金分配.docx|105.05.12 10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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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512產學營運專帳獎勵金分配.docx|105.05.12 10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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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03 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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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31 第18屆第45次董事會議通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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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4263.docx|108.12.18 高醫產字第1081104263號函公布廢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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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獎勵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職員工推動業務有具體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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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本校產學營運專帳設置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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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於108年12月18日高醫產字第1081104263號函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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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獎勵金發放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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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金總額每年以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依其下列原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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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60%固定分配給本處之編制人員、約僱人員及兼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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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40%依本處每位同仁之貢獻度及績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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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兼任主管之獎勵金依前款規定折半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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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獎勵金發給之上限不得超過個人本俸、學術工作補助費及專業津貼三項合計數之年薪資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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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產學長建議相關人員之年度獎勵金,經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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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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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2月26日 (四) 17:51所做的修訂版本

104.02.13 103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3.16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721號函公布
105.05.12 10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0.03 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0.31 第18屆第45次董事會議通過廢止
108.12.18 高醫產字第1081104263號函公布廢止

本要點於108年12月18日高醫產字第1081104263號函公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