腎臟照護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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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04.12簽呈第1053100107號公布 | + | <font size=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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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 94.03.24九十三學年第八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doc|94.03.24九十三學年第八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 ::::::::: (94)高醫院醫字第0900018號函頒佈 | ||
+ | ::::::::: 101學年度腎臟照護學系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暨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 102.03.28 101學年度第3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doc|8102.03.28 101學年度第3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 ::::::::: 104.10.27 104學年度腎臟照護學系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媒體: 105.03.24 104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doc|105.03.24 104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 :::::::::[[媒體: 105.04.12簽呈第1053100107號公布.docx|105.04.12簽呈第1053100107號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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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加強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訂定本要點。 | 第 一 條 為加強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訂定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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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要點適用於綜合臨床實習、血液透析學實習、腹膜透析學實習。 | 第 二 條 本要點適用於綜合臨床實習、血液透析學實習、腹膜透析學實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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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學生需修畢腎臟照護導論、血液淨化(含設備)學、腹膜透析學等課程;始得修習各科腎臟照護相關實習。 | 第 三 條 學生需修畢腎臟照護導論、血液淨化(含設備)學、腹膜透析學等課程;始得修習各科腎臟照護相關實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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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學生以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為原則,但視實際需要得由其他教育部、衛生署評定合格之醫學中心為校外實習場所,分發學生前往實習。 | 第 四 條 學生以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為原則,但視實際需要得由其他教育部、衛生署評定合格之醫學中心為校外實習場所,分發學生前往實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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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視實際需要擬分發學生前往校外實習時,經實習委員會審議後,由系(所)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 第 五 條 視實際需要擬分發學生前往校外實習時,經實習委員會審議後,由系(所)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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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實習學分按照本系科目學分表之規定實施。 | 第 六 條 實習學分按照本系科目學分表之規定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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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每年分發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場所協商後決定之。 | 第 七 條 每年分發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場所協商後決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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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實習學生請假,除按照各實習場所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辦法辦理。 | 第 八 條 實習學生請假,除按照各實習場所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辦法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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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場所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有關規定懲處。 | 第 九 條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場所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有關規定懲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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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若有任何特殊狀況,須經系實習委員會決議,呈校方核定後辦理。 | 第 十 條 若有任何特殊狀況,須經系實習委員會決議,呈校方核定後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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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校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校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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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系實習委員會議、院實習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系實習委員會議、院實習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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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4月13日 (三) 16:2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4.02.22九十三學年度腎臟照護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4.03.24九十三學年第八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 (94)高醫院醫字第0900018號函頒佈
- 101學年度腎臟照護學系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暨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8102.03.28 101學年度第3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4.10.27 104學年度腎臟照護學系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5.03.24 104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5.04.12簽呈第1053100107號公布
第 一 條 為加強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訂定本要點。 第 二 條 本要點適用於綜合臨床實習、血液透析學實習、腹膜透析學實習。 第 三 條 學生需修畢腎臟照護導論、血液淨化(含設備)學、腹膜透析學等課程;始得修習各科腎臟照護相關實習。 第 四 條 學生以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為原則,但視實際需要得由其他教育部、衛生署評定合格之醫學中心為校外實習場所,分發學生前往實習。 第 五 條 視實際需要擬分發學生前往校外實習時,經實習委員會審議後,由系(所)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第 六 條 實習學分按照本系科目學分表之規定實施。 第 七 條 每年分發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場所協商後決定之。 第 八 條 實習學生請假,除按照各實習場所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辦法辦理。 第 九 條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場所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有關規定懲處。 第 十 條 若有任何特殊狀況,須經系實習委員會決議,呈校方核定後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校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系實習委員會議、院實習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