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健康與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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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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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1.19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86號函公布.doc|96.11.19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8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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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因應健康照護需求及社會福利制度變遷,加強健康與社會相關政策之研究,促進相關政策之制訂,並提升
第一條  為因應健康照護需求及社會福利制度變遷,加強健康與社會相關政策之研究,促進相關政策之制訂,並提升

在2016年3月11日 (五) 15:43所做的修訂版本

教育部 79.01.23 台(79)高字第三四四六號函准予備查
96.10.18 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1.19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86號函公布
105.01.28 104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因應健康照護需求及社會福利制度變遷,加強健康與社會相關政策之研究,促進相關政策之制訂,並提升
     國人之健康生活福祉,依據健康科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設置健康與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進行有關國民健康衛生之社會問題研究。
     二、進行社會福利相關議題之研究。
     三、進行有礙國民健康之社會行為或現象防治議題之研究。
     四、提供有關國民健康衛生之社會問題及社會福利之諮詢。
     五、舉辦有關國民健康衛生之社會問題及社會福利議題之學術研討會,進行資料蒐集、建檔,出版相關學術
       刊物。
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另置研究人員、副研究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