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躍昇計畫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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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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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學術地位及研究水準,延攬國內外優秀研究學者,強化本校國際學術影響力並培養國際化 | ||
+ | 優秀人才,特訂定人才躍昇計畫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學者不受應即退休年齡之限制,係指依本辦法聘任之研究講座教授及研究顧問: | ||
+ | 一、研究講座教授: | ||
+ |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或相等之國外研究院院士。 | ||
+ | (二)國外優秀研究人員曾擔任國外知名大學或學術機構講座教授或曾獲得特殊傑出發明、創新或 | ||
+ | 重要學術獎項者優先聘任。 | ||
+ | 二、研究顧問: | ||
+ | 聘任資格與研究講座教授相同,適用於無法擔任本校合聘教授,僅能主持計畫者。 | ||
+ | 三、研究學者人選: | ||
+ | 研究學者應先提出初步研究計畫構想書,先由校長簽請董事會同意後,再行撰寫詳細研究計畫書。 | ||
+ | 第三條 研究計畫經費編列、人力需求之相關規定: | ||
+ | 一、計畫之經費編列: | ||
+ | 研究學者應提三年期研究計畫,經費編列逐年列舉,可編列每年一次國際線商務艙來回機票、 | ||
+ | 研究設備與業務費。 | ||
+ | 二、計畫之人力需求: | ||
+ | 研究學者得提研究人力需求,由本校聘任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 | ||
+ | 專案博士後研究員或專案研究助理協助進行研究。研究學者及研究人力之薪資均於研究計畫內編列 | ||
+ | 之。研究學者另得有博士後研究員或博士生隨行,隨行之博士後研究員或博士生依科技部標準給予 | ||
+ | 生活費及經濟艙機票,費用編列於研究計畫中。 | ||
+ | 三、計畫總經費上限以每年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為原則。 | ||
+ | 第四條 研究學者之聘任程序及薪級待遇相關規定: | ||
+ | 一、聘任程序: | ||
+ | (一)研究講座教授及研究顧問由校級研究中心以簽呈方式提出,依本校講座設置辦法聘任。 | ||
+ | (二)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國外研究學者以一年能在本校停留三個月以上者優先聘任。 | ||
+ | (三)研究講座教授所提研究計畫若未依第九條規定程序通過,以兼任講座教授提聘之,不予支薪。 | ||
+ | 二、薪級待遇: | ||
+ | (一)研究講座教授之薪級、待遇得比照科技部待遇標準或另訂核發標準。 | ||
+ | (二)研究顧問為不支薪無給職,但可依出席會議或進行研究給予差旅費及日支生活費。 | ||
+ | 其餘差假、福利、保險、勞退或離職儲金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五條 研究學者之評估機制: | ||
+ | 一、在職期間須建立全校性公共研究平台、支援研究學者進行研究並維護平台運作與功能。研發成果 | ||
+ | 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須於研究計畫中自訂之。 | ||
+ | 二、研究學者每年由校級研究中心評估研發成果,若有不適任情形得簽請校長同意後不予續聘,並終止 | ||
+ | 計畫之執行。 | ||
+ | 第六條 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之聘任程序及薪級待遇: | ||
+ | 一、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由校級研究中心依研究學者所提計畫之需求向 | ||
+ | 研究總中心提出申請,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聘任,上述專案人員均 | ||
+ | 屬約聘人員,聘期為一年一聘。 | ||
+ | 二、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之薪級、待遇得比照本校教授、副教授、助理 | ||
+ | 教授為原則,特殊優秀人才得有50%之彈性薪資,惟需於計畫中載明。 | ||
+ | 第七條 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之審查及評估機制: | ||
+ | 一、須具備獨立研究能力,研究為其主要任務,並負責協助研究學者建立至少一個全校性公共研究平台、 | ||
+ | 支援校內教師進行研究並維護平台運作與功能。 | ||
+ | 二、任期屆滿兩年之前兩個月須接受研究績效續聘評估,須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本校名義發表1篇 | ||
+ | IF>5分或在該學科領域排名前10%之SCI期刊論文,或2篇SCI排名前40%之論文。 | ||
+ | 三、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經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本校 | ||
+ | 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始得續聘。未符合本條續聘評估標準者,應不予續聘並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 ||
+ | 第八條 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於聘約期間表現優異者,得依下述款項提出轉聘之 | ||
+ | 申請。 | ||
+ | 一、改聘本校專任教師: | ||
+ | 任職滿兩年得由提聘單位主管向相關系、所、中心推薦,並依本校新聘教師程序審查,通過者得 | ||
+ | 改聘為本校專任教師,惟其曾任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之年資不得採計。 | ||
+ | 二、未能改聘本校專任教師者: | ||
+ | 任職三年期滿後,若當時本校有任務或職缺需要,得依本校相關聘任辦法約聘。 | ||
+ | 三、未能依前二項轉聘者應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 ||
+ | 第九條 研究學者提出之研究計畫須由所屬校級研究中心簽請校長核准,經董事會核備後方可編列預算。 | ||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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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2月23日 (二) 17:16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4.12.10 104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5.02.02 第17屆第30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學術地位及研究水準,延攬國內外優秀研究學者,強化本校國際學術影響力並培養國際化 優秀人才,特訂定人才躍昇計畫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學者不受應即退休年齡之限制,係指依本辦法聘任之研究講座教授及研究顧問: 一、研究講座教授: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或相等之國外研究院院士。 (二)國外優秀研究人員曾擔任國外知名大學或學術機構講座教授或曾獲得特殊傑出發明、創新或 重要學術獎項者優先聘任。 二、研究顧問: 聘任資格與研究講座教授相同,適用於無法擔任本校合聘教授,僅能主持計畫者。 三、研究學者人選: 研究學者應先提出初步研究計畫構想書,先由校長簽請董事會同意後,再行撰寫詳細研究計畫書。 第三條 研究計畫經費編列、人力需求之相關規定: 一、計畫之經費編列: 研究學者應提三年期研究計畫,經費編列逐年列舉,可編列每年一次國際線商務艙來回機票、 研究設備與業務費。 二、計畫之人力需求: 研究學者得提研究人力需求,由本校聘任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 專案博士後研究員或專案研究助理協助進行研究。研究學者及研究人力之薪資均於研究計畫內編列 之。研究學者另得有博士後研究員或博士生隨行,隨行之博士後研究員或博士生依科技部標準給予 生活費及經濟艙機票,費用編列於研究計畫中。 三、計畫總經費上限以每年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為原則。 第四條 研究學者之聘任程序及薪級待遇相關規定: 一、聘任程序: (一)研究講座教授及研究顧問由校級研究中心以簽呈方式提出,依本校講座設置辦法聘任。 (二)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國外研究學者以一年能在本校停留三個月以上者優先聘任。 (三)研究講座教授所提研究計畫若未依第九條規定程序通過,以兼任講座教授提聘之,不予支薪。 二、薪級待遇: (一)研究講座教授之薪級、待遇得比照科技部待遇標準或另訂核發標準。 (二)研究顧問為不支薪無給職,但可依出席會議或進行研究給予差旅費及日支生活費。 其餘差假、福利、保險、勞退或離職儲金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研究學者之評估機制: 一、在職期間須建立全校性公共研究平台、支援研究學者進行研究並維護平台運作與功能。研發成果 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須於研究計畫中自訂之。 二、研究學者每年由校級研究中心評估研發成果,若有不適任情形得簽請校長同意後不予續聘,並終止 計畫之執行。 第六條 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之聘任程序及薪級待遇: 一、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由校級研究中心依研究學者所提計畫之需求向 研究總中心提出申請,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聘任,上述專案人員均 屬約聘人員,聘期為一年一聘。 二、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之薪級、待遇得比照本校教授、副教授、助理 教授為原則,特殊優秀人才得有50%之彈性薪資,惟需於計畫中載明。 第七條 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之審查及評估機制: 一、須具備獨立研究能力,研究為其主要任務,並負責協助研究學者建立至少一個全校性公共研究平台、 支援校內教師進行研究並維護平台運作與功能。 二、任期屆滿兩年之前兩個月須接受研究績效續聘評估,須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本校名義發表1篇 IF>5分或在該學科領域排名前10%之SCI期刊論文,或2篇SCI排名前40%之論文。 三、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經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始得續聘。未符合本條續聘評估標準者,應不予續聘並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第八條 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於聘約期間表現優異者,得依下述款項提出轉聘之 申請。 一、改聘本校專任教師: 任職滿兩年得由提聘單位主管向相關系、所、中心推薦,並依本校新聘教師程序審查,通過者得 改聘為本校專任教師,惟其曾任專案研究教授、專案研究副教授、專案研究助理教授之年資不得採計。 二、未能改聘本校專任教師者: 任職三年期滿後,若當時本校有任務或職缺需要,得依本校相關聘任辦法約聘。 三、未能依前二項轉聘者應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第九條 研究學者提出之研究計畫須由所屬校級研究中心簽請校長核准,經董事會核備後方可編列預算。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