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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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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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 + |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 |
+ |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 ||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 ||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 ||
- | + |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 | |
- | + | 由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 | |
- | + | 並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 | |
- | + | 生活輔導組組長、職涯發展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 | |
+ | 本校教師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心理及諮商輔導組推薦之 | ||
+ | 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 ||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五、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
- | + | 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護理、 | |
+ | 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 ||
六、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六、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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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23日 (三) 14:4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
- 103.10.20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4.01.05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272號函公布實施
- 104.10.14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4.12.09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009號函公布實施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 由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 並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 生活輔導組組長、職涯發展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 本校教師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心理及諮商輔導組推薦之 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護理、 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