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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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1635.doc|104.05.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63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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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一○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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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08 109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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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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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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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銷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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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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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學生初次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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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學生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如因同一事由再受懲處者,則不得申請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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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懲學生得於懲處或申訴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國定及例假日除外),向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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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懲學生得於懲處或申訴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國定及例假日除外),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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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學務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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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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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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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誡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十六小時;小過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四十八小時;餘類推。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以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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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誡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十六小時;小過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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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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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類推。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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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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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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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愛校服務須於銷過申請核定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若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者,得檢具證明原由,經學務長核定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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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愛校服務須於指定工作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若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者,陳學務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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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銷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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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銷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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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懲學生填畢銷過申請書,經導師同意後,送學務處申請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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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學務處領取,學生銷過申請書。如附表一(紙本另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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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完成後,學生銷過輔導紀錄表,陳學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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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人提交銷過申請書,向生活導師及導師副署後,陳學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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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小過之銷過輔導,須送學務會議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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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完成後,學生銷過輔導紀錄表,須陳學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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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規定應保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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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小過之銷過輔導,須送學務會議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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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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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規定應保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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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懲學生於註銷懲戒處分後一年內,再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恢復原銷過處分,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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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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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3月26日 (五) 17:09所做的修訂版本

90.11.28九十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1.04.04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三號函公布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11.2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229號函公布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5.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635號函公布
104.10.14一○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05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609號函公布
110.03.08 109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03.25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0929號函公布
                                    
一、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本校學生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如因同一事由再受懲處者,則不得申請銷過。
三、受懲學生得於懲處或申訴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國定及例假日除外),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出申請。
四、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一)申誡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十六小時;小過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四十八小時;餘類推。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以不超過
         四小時為原則。
   (二)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
   (三)愛校服務須於銷過申請核定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若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者,得檢具證明原由,經學務長核定得延長。
五、銷過程序:
   (一)受懲學生填畢銷過申請書,經導師同意後,送學務處申請銷過。
   (二)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完成後,學生銷過輔導紀錄表,陳學務長核定。
   (三)小過之銷過輔導,須送學務會議核備。
    前項規定應保密處理。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