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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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由本學院「教學品質評鑑委員會」委員組成,
      (一)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由本學院「教學品質評鑑委員會」委員組成,
        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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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由本學院「教學品質評鑑委員會」委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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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複選委員會」得邀請候選人列席報告,於查閱候選人資料後進行複選出本學院教學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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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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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並陳報校長核定後獎勵之。
第四條  獲獎教師須配合校方參與相關活動,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
第四條  獲獎教師須配合校方參與相關活動,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
     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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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8月3日 (三) 11:27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26號函公布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9號函公布
94.08.08 9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9.14 94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9.21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5號函公布
98.05.05 97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8.05 98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8.24高醫院生字第0981103984號函公布
101.08.23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9.20高醫院生字第1010900001號函公布
102.02.0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3.0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8.05高醫院生字第1021100979號函公布
103.06.10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25 高醫院生字第1031102030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獎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據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
     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五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及最近二學年學生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在5.0(含)以上
     專任教師得為初選候選人。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流程如下:
     一、各系所初選:
      (一)各系所依據前項遴選原則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遴選成績之評定乃依據以下
        五大項標準:
        1.網路教學評量分數。
        2.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
        3.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
        4.英語授課及其他教學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
        5.同儕互評。
      (二)各學系得邀請候選人列席報告,並依各項遴選條件填寫入圍者之相關資料作為複選參考。
     二、本學院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一)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占20 %。
      (二)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
        之運用占20 %:請候選人提出1份教材,由複選委員會給予評分。
      (三)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20 %:請候選人提出教材上網佐證資料,由複選委員會給予評分。
      (四)英語授課及其他教學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占20 %:
        請候選人提出英文授課佐證資料及優良教學事蹟,如指導學生在專業上的表現等
        相關事項,由複選委員會給予評分。
      (五)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 %:由優良教師候選人所屬系所提供同儕互評資料,
        經複選委員會討論後給分。
     第(二)項至第(五)項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總得分: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
     加總後,依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第五項計分決定之。
     三、本學院複選:
      (一)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由本學院「教學品質評鑑委員會」委員組成,
        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二)「複選委員會」得邀請候選人列席報告,於查閱候選人資料後進行複選出本學院教學優良
        教師,並陳報校長核定後獎勵之。
第四條  獲獎教師須配合校方參與相關活動,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
     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