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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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為整合本校傳染病與癌症的研究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傳染病與癌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整合本校相關領域的研究團隊與校外的專家及國外的頂尖中心合作。 | |
- | + | 二、利用世代追蹤及分子流行病學方法,探討致病機轉、訊息傳遞網路及代謝體的分子機制。 | |
- | + | 三、發展癌症標記等快速診斷試劑,疫苗及新穎的標靶治療藥物。 | |
- | + | 四、促進個人化醫療並兼顧全球衛生進步的需求。 | |
- | + |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 | |
- | + | 第4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協助中心業務,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另得 | |
- | + | 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
- | + |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
- | +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 |
- | + |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 |
- | + | 第7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 |
- | + |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 |
- | + |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 | |
- | + | 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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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0月26日 (五) 18:02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06.04 高醫心傳字第1031101700號函公布
- 107.10.11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1條 為整合本校傳染病與癌症的研究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傳染病與癌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本校相關領域的研究團隊與校外的專家及國外的頂尖中心合作。 二、利用世代追蹤及分子流行病學方法,探討致病機轉、訊息傳遞網路及代謝體的分子機制。 三、發展癌症標記等快速診斷試劑,疫苗及新穎的標靶治療藥物。 四、促進個人化醫療並兼顧全球衛生進步的需求。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 第4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協助中心業務,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另得 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第7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 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