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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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本學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 ||
- | 第二條 本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 第二條 本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7至9人, |
+ | 委員聘任方式如下: | ||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院長聘任之。 |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院長聘任之。 | ||
- | + | 二、其他委員:由醫學研究所、臨床醫學研究所、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呼吸治療學系、腎臟照護 | |
- | + | 學系、運動醫學系各推薦1名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聘任。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一、協助編列年度工作計畫。 | 一、協助編列年度工作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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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有關國際研習服務奬助審查。 | 六、學生有關國際研習服務奬助審查。 | ||
七、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 | 七、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 |
- | + | 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 |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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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6日 (三) 14:45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3.09.25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11.21 103高醫院醫字第10311038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7至9人, 委員聘任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院長聘任之。 二、其他委員:由醫學研究所、臨床醫學研究所、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呼吸治療學系、腎臟照護 學系、運動醫學系各推薦1名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聘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編列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國際學者參訪活動。 三、協助規劃國際研討會。 四、協助與國外機構之合作交流。 五、協助英文網頁規劃。 六、學生有關國際研習服務奬助審查。 七、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 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