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法規規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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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點:屬於規定一般業務處理方式者稱之。
     要點:屬於規定一般業務處理方式者稱之。
第四條  本校法規應依下列提案、議決、核定及公布程序,始生效力:
第四條  本校法規應依下列提案、議決、核定及公布程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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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法規:適用於全校,應由行政單位或學術單位簽准後提案,經教務會議、學務會議、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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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法規:適用於全校,應由行政單位或學術單位簽准後提案,經教務會議、學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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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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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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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院級法規:適用於本校各學院,應由學院各所屬單位簽准後提案,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由各學院院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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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院級法規:適用於本校各學院,應由學院各所屬單位簽准後提案,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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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系級法規:適用於各該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應由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任或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簽准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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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請校長核定後,由各學院院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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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系(所)務會議或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由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任或所長公布。但系級法規係由校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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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系級法規:適用於各該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應由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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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授權制訂者,應報請校長核定後,由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任或所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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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或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簽准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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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系(所)務會議或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由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任或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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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但系級法規係由校級法規授權制訂者,應報請校長核定後,由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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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或所長公布。
第五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法規,應依下列提案、議決、核定及公布程序,始生效力:  
第五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法規,應依下列提案、議決、核定及公布程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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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適用於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由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各所屬單位簽准後提案,依法規性質經本法第十一條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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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適用於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由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各所屬單位簽准後提案,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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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所訂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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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質經本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訂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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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修訂流程有經本校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應陳請校長核定後,以校函公布並登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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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修訂流程有經本校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應陳請校長核定後,以校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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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登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
     三、前款之外法規,應經各該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各院院長公布。
     三、前款之外法規,應經各該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各院院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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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單位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檢視其相關法規,避免法規相互牴觸或矛盾,必要時應配合修正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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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單位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檢視其相關法規,避免法規相互牴觸或矛盾,必要時應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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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廢止。
第七條  下級法規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本校上級法規,牴觸者無效。
第七條  下級法規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本校上級法規,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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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級法規是否牴觸國家法令或本校上級法規,應由職掌下級法規之單位,提經行政會議審議後,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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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級法規是否牴觸國家法令或本校上級法規,應由職掌下級法規之單位,提經行政會議審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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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之。
第八條  校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第八條  校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一、法律明文授權或教育部授權各大學訂定法規者。
     一、法律明文授權或教育部授權各大學訂定法規者。
第58行: 第64行:
第十四條 本校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格式撰寫注意事項,請參考附件。
第十四條 本校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格式撰寫注意事項,請參考附件。
第十五條 本校法規施行及適用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校法規施行及適用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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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單位公布法規應檢附審議歷程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規全條文或法規修正後全條文,以函文公布並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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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單位公布法規應檢附審議歷程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規全條文或法規修正後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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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書室法規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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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函文公布並副知秘書室法規事務組。
     各單位公布法規應登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
     各單位公布法規應登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
第十七條 本校法規修正之情形如下:
第十七條 本校法規修正之情形如下:
第73行: 第79行: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法規之廢止,應依制定程序為之。
     法規之廢止,應依制定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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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校既有法規於本規則公布施行後,其效力不受影響,但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上登載,未登載者,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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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校既有法規於本規則公布施行後,其效力不受影響,但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上登載,未登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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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其效力。
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在2016年1月5日 (二) 15:12所做的修訂版本

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4.27 高醫秘字第104110137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依國家法令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二條  本校法規依其適用範圍分為校級、院級與系級法規。
第三條  本校法規依下列規定定其名稱:
     規程:屬於規定組織準據者稱之。
     規則: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
     細則:屬於規定法規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者稱之。
     辦法: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權限或權責者稱之。
     綱要: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
     標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
     準則: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
     要點:屬於規定一般業務處理方式者稱之。
第四條  本校法規應依下列提案、議決、核定及公布程序,始生效力:
     一、校級法規:適用於全校,應由行政單位或學術單位簽准後提案,經教務會議、學務會議、
            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二、院級法規:適用於本校各學院,應由學院各所屬單位簽准後提案,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由各學院院長公布。
     三、系級法規:適用於各該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應由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
            主任或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簽准後提案,
     經系(所)務會議或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由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任或所長
     公布。但系級法規係由校級法規授權制訂者,應報請校長核定後,由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
     主任或所長公布。
第五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法規,應依下列提案、議決、核定及公布程序,始生效力: 
     一、適用於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由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各所屬單位簽准後提案,依法規
       性質經本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訂會議審議通過。
     二、制修訂流程有經本校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應陳請校長核定後,以校函公布
       並登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
     三、前款之外法規,應經各該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各院院長公布。
第六條  各單位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檢視其相關法規,避免法規相互牴觸或矛盾,必要時應配合修正
     或廢止。
第七條  下級法規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本校上級法規,牴觸者無效。
     下級法規是否牴觸國家法令或本校上級法規,應由職掌下級法規之單位,提經行政會議審議後,
     公布之。
第八條  校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一、法律明文授權或教育部授權各大學訂定法規者。
     二、關於教師、職員及學生之權利、義務事項。
     三、關於本校單位之新設而影響本校組織規程者。
     四、教務及學務通則性事項。
     五、其他基於大學自治權,涉及全體教職員生之重要事項。
第九條  院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一、校級法規授權由學院另訂規範者。
     二、各學院基於職權,為規範師生之教務、學務及其他事項。
第十條  系級法規訂定下列事項:
     一、院級法規授權由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另訂規範者。
     二、涉及各學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師生之教務、學務及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法規如下:
     一、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組織規程。
     二、其他重要法規應經董事長核定,或董事會決議,或法令明文規定應經董事會審議者。
第十二條 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為依本校組織規程所定校務會議審議及以下法規:
     一、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組織規程。
     二、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制定與本校教師權益相關之法規。
     三、涉及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之法規。
     四、本校各單位之設置辦法。
     五、其他重要法規經校長核定、校務會議決議,或法令明文規定應經校務會議審議者。
第十三條 應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為依本校組織規程所定行政會議審議及以下法規:
     一、有關全校性行政性質之法規。
     二、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制定考核、晉升或任用等與職員工權益重大之法規。
     三、本校組織規程所訂之各委員會設置辦法。
     四、其他重要法規經校長核定、行政會議決議須送行政會議審議者。
第十四條 本校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格式撰寫注意事項,請參考附件。
第十五條 本校法規施行及適用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公布法規應檢附審議歷程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規全條文或法規修正後全條文,
     以函文公布並副知秘書室法規事務組。
     各單位公布法規應登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
第十七條 本校法規修正之情形如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單位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應依制定程序為之。
第十八條 本校法規廢止之情形如下: 
     一、單位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法規之廢止,應依制定程序為之。
第十九條 本校既有法規於本規則公布施行後,其效力不受影響,但應於本校法規資料庫上登載,未登載者,
     失其效力。
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法規附件檔請按右上方104.04.27 高醫秘字第1041101377號函公布點閱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