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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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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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 |
- | 二、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 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二、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 | ||
+ |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 ||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所)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 + |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所)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 |
- | + | (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 |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之系(所),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本系(所) | + |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之系(所),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本系(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 |
+ | 優先推選之。 | ||
各委員名單由系(所)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 各委員名單由系(所)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 ||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 |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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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
- | + |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 |
+ | 贊同為通過。 | ||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八、 本委員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 |
+ | 均應行迴避。 | ||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 ||
十、 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各依本學系所訂計分標準辦理。 | 十、 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各依本學系所訂計分標準辦理。 | ||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 | + | 十二、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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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0日 (四) 15: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88.04.16(88)高醫法字第0一六號函修正頒布
-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七號函頒布
-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30號函公布
- 93.02.2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8號函公布
-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17九十六學年度醫社系第2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 96.11.19九十六學年度醫社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9號函公布
- 100.05.30九十九學年度醫社系第6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 100.07.27高醫系社字第1001102096號函公布
- 102.04.10 101學年度第6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2.05.23 101學年度第7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2.07.0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9.06高醫人社院字第1021102704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所)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 (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之系(所),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本系(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 優先推選之。 各委員名單由系(所)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 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贊同為通過。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均應行迴避。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十、 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各依本學系所訂計分標準辦理。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