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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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 | |
- | + |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規劃及審議本學系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 | |
- | + | 及跨系所學程。 | |
- | + |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七至九人及學生代表一至二人為委員,呈請 | |
- | + | 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 | |
- | + | 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 |
- | + |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
- | + |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 |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 ||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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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 ||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 ||
- | + | (二)依本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 | |
- | + | 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 |
- | + |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 | |
- | + | 會發展趨勢相符。 | |
- | + | (四)其他本學系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 |
- | + | (五)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
- | + |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 | |
- | + | 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 |
- | + |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 | |
- | + | 過始得決議。 | |
- | + | 六、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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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0日 (三) 14:11所做的修訂版本
- 83.07.13八十二學年度化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 89.03.13八十八學年度化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2.08.13九十二學年度醫化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7.05.20九十六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7.05.22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四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7.06.05高醫系醫化字第0971102504號函公布
- 102.09.26 一O二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10.18 一O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10.31一O二學年度高醫院生字第1021000004號函公布
- 104.06.02 一O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4.08.20 高醫院生字第1040700002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規劃及審議本學系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 及跨系所學程。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七至九人及學生代表一至二人為委員,呈請 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 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本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 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 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其他本學系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五)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 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 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