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研究室使用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對話) |
小 (1個修訂) |
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共用研究室使用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4.03.23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研究考核委員會通過 94.04.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4.15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8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提高本校共用研究室之利用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本校公告為共用研究室之空間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有新增或閒置之共用研究室得隨時公告。 第四條 本校教師之國科會生物處研究人員研究表現指標(RPI)值在40分以上,且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者,得向研發處申請進駐共用研究室。 (一)經具審查制度通過之研究計畫主持人,其目前執行中之研究計畫總經費在200萬 元以上者。 (二)多年期整合型研究計畫召集人,其每年度該整合型計畫總經費在500萬元以上 者。 第五條 申請人填具「共用研究室」申請書並檢附經費核定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研 發處提出申請,經研究考核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校長核定後正式通知申請人進駐。 第六條 進駐共用研究室之評審重點 (一)研究計畫主題之創新性及重要性。 (二)研究成果之質與量的整體表現(含研究論文質與量、研究計畫題數及經費)。 (三)空間使用之必需性。 (四)持續獲得研究計畫的能力。 第七條 申請人獲正式通知後須於一個月內完成進駐作業;進駐共用研究室所需之實驗設備 及空間裝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籌經費支應。逾期未完成進駐者,取消進駐共用研究 室之資格。 第八條 進駐使用人於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將空間整理後辦理遷出手續,不得以任何理 由延遲遷出。如欲繼續使用須於使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 始得繼續使用。 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考核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